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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學生各種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單位後,不得更改。如確實須予更正 ,任課教師需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經相關院級主管召集所屬系所級主管 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報教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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