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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為該科成績積分,所修習各科成 績積分總和除以所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該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平均 成績如有小數,登記至小數點後一位數為止,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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