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業成績之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滿八十分者。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D)︰未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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