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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學業成績之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滿八十分者。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D)︰未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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