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法令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選課須於規定註冊選課日期,領填選課證一張二聯,連同上課時
    間表,送請本系主任、本所所長審核蓋章,並送教務處主辦人員核對
    所選科目與學分無誤。選課證經核定後,一聯繳交註冊組,一聯學生
    自存,方為有效。

三、學生選課以教務處每學期公布之本系、所課程表所列之科目為限,非
    經本系、所及有關系所,主任、所長之核准不得隔系、所選課。凡與
    部頒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第六條規定,非相關之科目,不得抵充
    最低畢業學分數。
    研究生因課業需要,除本研究所基本應修學分外,經本所所長及開設
    課程之學系主任之同意,並報經教務長核可,得選修本科系以外之其
    他學系三、四年級相關課程,並承認其學分。博士班選修碩士班課程
    者,原則上應予計算學分。

四、凡全年性之科目,其未經修習上半部或修習上半部不及格成績未滿四
    十分者,不得修習下半部。其有連續性之科目,未經修習低年級課程
    且成績及格者,亦不得先行修習高年級課程。學生所選課程有無連續
    性或先後修習之次序,均由本系主任、本所所長核定之。

五、學生選課,事先應妥慎選擇。倘因由於授課教師提出經系主任同意送
    經課務組統一調配或由課務組基於全般情形而調課,因而時間衝突,
    應以行事曆規定日期申請加選或退選,否則如事後發現上課時間衝突
    情事除因特殊原因經系主任查證屬實同意外不再辦理。
    原則規定既經選定之科目,不得再行變更。

六、同科目如有分組授課者,學生選課時須按規定年級組別選讀,不得自
    行挑選或請求變更組別選課。但規定得任意選組之課程,在不超過分
    組人數限制時,得由學生任選之。

七、必修科目除與重補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外,不得改修或退修,其應重
    修或補修之科目,並須儘先修讀。

八、學生每學期應修習之學分分數,依照大學規程第卅一條之規定如下:
    一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二、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四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修業五年之學系,其第一學年與第五學年,比照以上第一與第四學年
    規定,其餘各學年比照以上第二、三學年規定。
    (二年級以上學生應修學分數限制,應包括選修輔系科目之學分數在
    內。)

九、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上者,次學期得加修一至二科目學
    分,其修習學分總數不受上限之限制;前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應予酌減學分,
    其修習學分總數不受下限之限制。

十、本校對新舊課程科目因修正而變更名稱,或增減學分,或一學年課
    程改為半學年,半學年改為一學年,三學期改為一學年等情形,對不
    及格科目重修,原則上均以新課程科目為適應準則。如必修科目因係
    舊課程而無新課程科目取代時,雖原曾修習不及格之科目,亦可予以
    免修,成績紀錄表予以註記即可,惟畢業總學分不得減少。新舊科目
    表交替期間必修科目不及格學生之重修與核准轉系之補修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原訂科目表列為必修,而新訂必修科目表內已予刪除之課程,如
        不再開設是項課程時可不再重補修。
  (二)原訂應修學分數較多,而新訂學分數減少之科目,學生重補修時
        ,以新訂學分數為準。
  (三)原訂科目表列為必修,而新訂科目表已改為選修之科目,凡需重
        補修之學生可以不再修習。
  (四)以前三項辦理之學生,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仍須修足各
        該系,應修畢業總學分數,方得畢業。
  (五)重修次數之計算,以科目名稱為其計算標準;即科目名稱相同時
        ,不論其學分多寡,均予計算其次數,否則不計其重修次數。

十一、(原十二條)學生抵免學分依教育部(七十八年四月廿八日臺(七
      八)高字第一八七九五號函)規定辦理。
    (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
          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
          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
          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
          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
          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
          位之大學新生,在不變更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之原則下得酌
          情抵免。
    (四)夜間部選讀生考取同校正式生者,得酌情抵免,并得視其抵免
          學分多寡編入適當年級,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五)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
          位之研究生,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十二學分為限。
    (六)抵免學分之範圍:
          1.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2.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3.轉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4.雙主修(學位)學分。
    (七)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
          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2.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3.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八)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
            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寬
            處理。
          3.以原校所修相等部分學分抵免本校提高部分學分者,所缺學
            分得免補修,但應以較少學分登記。
    (九)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轉入
          年級起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則應於加、退選日期截止
          前辦理完竣;否則,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
          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以免甄試及格而退選後,造成所修
          學分不符下限規定。
    (十)抵免學分之審核,除同科目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查外,各系所專
          業枓目、體育及軍訓科目,應由各該系所、體育組及軍訓教官
          室,分別負責審查,并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十一)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轉系生,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
              分」。
            2.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於歷年成績表
              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
              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3.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與修讀學分後修讀學
              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
              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欄。
            4.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者,應將抵免科目學分與成績,
              登於編入年級前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十二)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左列
            規定酌情抵免。

十二、經教育部核定轉入之農專保送生,應修科目學分之抵免,比照十二
      條規定辦理。

十三、列抵免修科目學分申請書及原校歷年成績表,經各負責審查單位簽
      註核章,彙陳教務長核定後,於畢業時連同學生成績紀錄表一併報
      部核定學生畢業資格。轉系生憑歷年成績表審查,免填寫列抵免修
      科目學分申請書。

十四、學生得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申請參修輔系,其選修輔系之學分,均
      應於本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學生選修輔系施行細則
      另訂之。

十五、本辦法於僑生、研究生及夜間部學生,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均
      適用之。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