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申請調整科、系、所,應擬具調整計畫,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前項調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五、師資專長、來源及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六、調整科、系、所之課程或班級及教學規劃。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或處理。
八、調整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調整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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