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
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第七條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擬設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之規劃。
五、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六、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七、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八、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九、籌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十、設置經費及預期效益。
十一、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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