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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獎勵民間興學,依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
    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
    及設定地上權審核作業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或依私立學校法及
    相關教育法規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籌設之高級中等以上私立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單獨設立的進修補習學校及專案核准的國民中小學
    。

四、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以興建左列之重大教
    育建設計畫設施為原則:
  (一)於教育資源不足之地區申請籌設專科以上學校者。
  (二)配合教育政策需要申請籌設高級中等學校者。
  (三)為特殊教育發展需要申請籌設特殊教育學校者。
  (四)於國民中小學不足地區或因教育實驗需要申請籌設國民中小學,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者。
  (五)配合終身教育需要申請籌設單獨設立的進修補習學校,並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者。
  (六)已設立學校之現有校地,經政府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需限期遷
        校者。
  (七)已設立學校之現有校地,不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及相關
        規定,需擴充校地者。
  (八)已設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者。

五、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之用途如左:
  (一)興建教學、實習、研究及推廣服務所需之基本校舍及校園規劃。
  (二)興建學生宿舍、學人宿舍、研究中心或其他與教育活動直接相關
        之設施。

六、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者,其校地面積依各級
    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按學校所需校地面積最低標準的五倍
    範圍內妥適規劃。

七、私立學校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者,應先取得國營事業
    單位出具需用土地為可提供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件,並檢具建
    校用地所需之事業計畫、擬承租及設定地上權土地位置、需地面積、
    規劃配置圖、籌設學校計畫及其他必要文件,分別依左列程序提出申
    請:
  (一)專科以上學校向教育部申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單獨設立的進修補習學校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並經其審核後,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

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核私立學校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之
    申請案件,得邀請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組織審核委員會,必要時得先進
    行實地會勘。

九、經教育部審核通過者,私立學校於收受通知起三個月內,應逕向國營
    事業單位洽定承租土地及設定地上權等相關事宜,並依環境影響評估
    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為推展終身教育,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得准用本
    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