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提高各專科學校師資素質,以改進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低要求:
(一)自八十一學年度起每班合格專任教師平均人數最低要求:
1.日間部:二.0
2.夜間部:自八十一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逐年增加專任教師人數,至
八十六學年度達成普通班二.0、進修班一.0之目標。各學年度
各年級專任教師最低要求表列如下:
┌───┬───────┬───────────┐
│年\ 班│普 通 班│進 修 班│
│\ \別├───┬───┼───┬───┬───┤
│ \級\ │ │ │ │ │ │
│學 \ │一年級│二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 年度\│ │ │ │ │ │
├───┼───┼───┼───┼───┼───┤
│ 81 │一.0│ 0 │0.五│ 0 │ 0 │
├───┼───┼───┼───┼───┼───┤
│ 82 │一.0│一.0│0.五│0.五│ 0 │
├───┼───┼───┼───┼───┼───┤
│ 83 │一.五│一.0│0.五│0.五│0.五│
├───┼───┼───┼───┼───┼───┤
│ 84 │一.五│一.五│一.0│0.五│0.五│
├───┼───┼───┼───┼───┼───┤
│ 85 │二.0│一.五│一.0│一.0│0.五│
├───┼───┼───┼───┼───┼───┤
│ 86 │二.0│二.0│一.0│一.0│一.0│
└───┴───┴───┴───┴───┴───┘
(二)前項每班合格專任教師平均人數中,合格專任講師以上至少應佔四
分之三,惟護理專科在校外實習之班級不列入計算,專業科目合格
教師至少應佔三分之二。
(三)前項專業科目教師之認定,以所教授科目有二分之一以上為課程標
準規定之專業基礎科目及專業科目者為限。
(四)為加強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所聘專業及技術教師經教育部甄審合格
者,得併計於講師以上專業科目教師名額內,其專任者按實計算,
其兼任時數每週三小時以上,且確實在企業界專任者,以0.二五
名計之,惟專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合計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八
分之一,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五)校長及教育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列入計算,但各校自聘之
合格護理教師則列入計算。
(六)本職為學校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
(七)於本校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前往國內外大學進修,並訂有契
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義務年限超過進修年限之專任教師,得列入
計算,惟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一0%,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三、主要措施:
(一)各校應研訂提高師資素質具體計畫,確切執行,以逐年提高專任教
師員額並輔導在職教師進修,期至少符合前項最低要求。
(二)各校應參照「職業、專科學校荐送教師甄試進修實施要點」研訂具
體計畫,鼓勵教師在職進修並返校服務。
四、成效考核
各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將本案執行成效列表妥存,以備考查
五、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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