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專科學校提高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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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提高各專科學校師資素質,以改進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低要求:
(一)自八十一學年度起每班合格專任教師平均人數最低要求:
    1.日間部:二.0
    2.夜間部:自八十一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逐年增加專任教師人數,至
      八十六學年度達成普通班二.0、進修班一.0之目標。各學年度
      各年級專任教師最低要求表列如下:
┌───┬───────┬───────────┐
│年\ 班│普    通    班│進       修         班│
│\  \別├───┬───┼───┬───┬───┤
│ \級\ │      │      │      │      │      │
│學 \  │一年級│二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 年度\│      │      │      │      │      │
├───┼───┼───┼───┼───┼───┤
│  81  │一.0│  0  │0.五│  0  │  0  │
├───┼───┼───┼───┼───┼───┤
│  82  │一.0│一.0│0.五│0.五│  0  │
├───┼───┼───┼───┼───┼───┤
│  83  │一.五│一.0│0.五│0.五│0.五│
├───┼───┼───┼───┼───┼───┤
│  84  │一.五│一.五│一.0│0.五│0.五│
├───┼───┼───┼───┼───┼───┤
│  85  │二.0│一.五│一.0│一.0│0.五│
├───┼───┼───┼───┼───┼───┤
│  86  │二.0│二.0│一.0│一.0│一.0│
└───┴───┴───┴───┴───┴───┘
(二)前項每班合格專任教師平均人數中,合格專任講師以上至少應佔四
      分之三,惟護理專科在校外實習之班級不列入計算,專業科目合格
      教師至少應佔三分之二。
(三)前項專業科目教師之認定,以所教授科目有二分之一以上為課程標
      準規定之專業基礎科目及專業科目者為限。
(四)為加強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所聘專業及技術教師經教育部甄審合格
      者,得併計於講師以上專業科目教師名額內,其專任者按實計算,
      其兼任時數每週三小時以上,且確實在企業界專任者,以0.二五
      名計之,惟專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合計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八
      分之一,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五)校長及教育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列入計算,但各校自聘之
      合格護理教師則列入計算。
(六)本職為學校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
(七)於本校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前往國內外大學進修,並訂有契
      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義務年限超過進修年限之專任教師,得列入
      計算,惟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一0%,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三、主要措施:
(一)各校應研訂提高師資素質具體計畫,確切執行,以逐年提高專任教
      師員額並輔導在職教師進修,期至少符合前項最低要求。
(二)各校應參照「職業、專科學校荐送教師甄試進修實施要點」研訂具
      體計畫,鼓勵教師在職進修並返校服務。
四、成效考核
    各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將本案執行成效列表妥存,以備考查
五、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