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大學必修科目表(以下簡稱本科目表)含「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及「
    共同必修科目表」二種。「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已公布自七十九學
    出度入學新生起實施;「共同必修科目表」,自八十二學年度入學新
    生開始實施,如實施有困難之校院,得延後一年實施。
二、本科目表未訂頒之各學系(組),得由各校擬具暫行科目表報部核定
    後實施。
三、本科目表所規定各科目之學分數係最低標準,各校得視需要予以提高
    。
四、各校應考量學生課業負擔。學習效果,對共同必修科目及若干重要科
    目作適當之安排,不宜集中於低年級。
五、各校應於本科目表外,視師資、設備及發展方向等審慎規劃增設校訂
    必修科目學分,最高以不超過三十五學分為原則,並由各校自行訂定
    辦法列管。
六、表列必修科目設置之學年或學期,得由各校彈性調整,惟科目內容有
    先後修次序者,不得顛倒修習。
七、通識教育科目,應由各校視不同學院之性質,經詳加規劃後指導學生
    選修之。
八、輔系及雙學位之設置及其課程,均依部頒設置輔系及雙學位辦法辦理
    。
九、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結)業之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一二八學
    分,各校如須提高畢業學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一四八學分;至修業年
    限五年以上(含五年)之各學系,其最低畢業分數,除各學系必修科
    目表已有規定者外,得由各校自行訂定報部備查。
十、除體育、軍訓科目外,其餘科目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
    學分;實驗或實習(含語言會話、練習等)原則上以每週授課二至三
    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十一、體育為一至四年級學生必修科目,軍訓一至二年級學生必修科目,
    每授授課二小時,學分別計,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十二、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
    六年,牙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五年,師範校院各學系學生修業年限
    為四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均須另加實習一年,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畢業。
十三、本科目表頒行後,各校應遵照實施,學生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者,不得畢業。
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表
┌────┬─┬───────────┬────┐
│領域類別│學│科   目   及   說   明│備    註│
│        │分│                      │        │
├────┼─┼───────────┼────┤
│        │  │一、本領域在提昇學生國│一、國文│
│        │  │    語文之表達、運用及│    、英│
│        │  │    文學欣賞能力,充實│    文二│
│國    文│六│    其國學知識,增進人│    科由│
│        │  │    文素養。          │    學校│
│        │  │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依│    自行│
│        │  │    其程度與興趣,修習│    甄別│
│        │  │    國文或其較高深之科│    ,符│
│        │  │    目。              │    合規│
├────┼─┼───────────┤    定程│
│        │  │一、本領域在提昇學生外│    度者│
│        │  │    文之聽、說、讀、寫│    ,得│
│        │  │    與欣賞之能力,並增│    予免│
│        │  │    進人文素養。      │    修。│
│外    文│六│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依│    但須│
│        │  │    其程度與興趣,修習│    另修│
│        │  │    英文或其相關之專門│    同領│
│        │  │    科目,或在日文、法│    域之│
│        │  │    文、德文、西班牙文│    其他│
│        │  │    、俄文、阿拉伯文等│    科目│
│        │  │    外文擇一修習。    │    。  │
├────┼─┼───────────┤二、各校│
│        │  │一、本領域在培養學生認│    實施│
│        │  │    知本國歷史變遷與傳│    本必│
│        │  │    統文化,及提振民族│    修科│
│        │  │    精神與愛國情操。  │    目表│
│本國歷史│四│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可│    時,│
│        │  │    修習中國通史、中國│    應考│
│        │  │    現代史及與國史有關│    量師│
│        │  │    之其他科目,如中國│    資狀│
│        │  │    文化史、中國近代史│    況,│
│        │  │    等。              │    及學│
├────┼─┼───────────┤    生需│
│        │  │一、本領域在培養學生之│    求,│
│        │  │    民主理念,及認識我│    予以│
│        │  │    國立國精神與建國理│    妥善│
│        │  │    想。              │    規劃│
│中華民國│四│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可│    。  │
│憲法與立│  │    修習國父思想、中華│        │
│國精神  │  │    民國憲法,及與當代│        │
│        │  │    學術動向相結合而整│        │
│        │  │    合之科目,如中華民│        │
│        │  │    國民主憲政等。    │        │
├────┼─┼───────────┤        │
│        │  │為增廣學生知識領域,各│        │
│        │  │校應開設有關人文、社會│        │
│通識課程│八│、自然科學類通識科目,│        │
│        │  │以供不同院校系學生修習│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