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必修科目表(以下簡稱本科目表)含「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及「
共同必修科目表」二種。「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已公布自七十九學
出度入學新生起實施;「共同必修科目表」,自八十二學年度入學新
生開始實施,如實施有困難之校院,得延後一年實施。
二、本科目表未訂頒之各學系(組),得由各校擬具暫行科目表報部核定
後實施。
三、本科目表所規定各科目之學分數係最低標準,各校得視需要予以提高
。
四、各校應考量學生課業負擔。學習效果,對共同必修科目及若干重要科
目作適當之安排,不宜集中於低年級。
五、各校應於本科目表外,視師資、設備及發展方向等審慎規劃增設校訂
必修科目學分,最高以不超過三十五學分為原則,並由各校自行訂定
辦法列管。
六、表列必修科目設置之學年或學期,得由各校彈性調整,惟科目內容有
先後修次序者,不得顛倒修習。
七、通識教育科目,應由各校視不同學院之性質,經詳加規劃後指導學生
選修之。
八、輔系及雙學位之設置及其課程,均依部頒設置輔系及雙學位辦法辦理
。
九、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結)業之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一二八學
分,各校如須提高畢業學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一四八學分;至修業年
限五年以上(含五年)之各學系,其最低畢業分數,除各學系必修科
目表已有規定者外,得由各校自行訂定報部備查。
十、除體育、軍訓科目外,其餘科目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
學分;實驗或實習(含語言會話、練習等)原則上以每週授課二至三
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十一、體育為一至四年級學生必修科目,軍訓一至二年級學生必修科目,
每授授課二小時,學分別計,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十二、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
六年,牙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為五年,師範校院各學系學生修業年限
為四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均須另加實習一年,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畢業。
十三、本科目表頒行後,各校應遵照實施,學生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者,不得畢業。
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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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類別│學│科 目 及 說 明│備 註│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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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領域在提昇學生國│一、國文│
│ │ │ 語文之表達、運用及│ 、英│
│ │ │ 文學欣賞能力,充實│ 文二│
│國 文│六│ 其國學知識,增進人│ 科由│
│ │ │ 文素養。 │ 學校│
│ │ │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依│ 自行│
│ │ │ 其程度與興趣,修習│ 甄別│
│ │ │ 國文或其較高深之科│ ,符│
│ │ │ 目。 │ 合規│
├────┼─┼───────────┤ 定程│
│ │ │一、本領域在提昇學生外│ 度者│
│ │ │ 文之聽、說、讀、寫│ ,得│
│ │ │ 與欣賞之能力,並增│ 予免│
│ │ │ 進人文素養。 │ 修。│
│外 文│六│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依│ 但須│
│ │ │ 其程度與興趣,修習│ 另修│
│ │ │ 英文或其相關之專門│ 同領│
│ │ │ 科目,或在日文、法│ 域之│
│ │ │ 文、德文、西班牙文│ 其他│
│ │ │ 、俄文、阿拉伯文等│ 科目│
│ │ │ 外文擇一修習。 │ 。 │
├────┼─┼───────────┤二、各校│
│ │ │一、本領域在培養學生認│ 實施│
│ │ │ 知本國歷史變遷與傳│ 本必│
│ │ │ 統文化,及提振民族│ 修科│
│ │ │ 精神與愛國情操。 │ 目表│
│本國歷史│四│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可│ 時,│
│ │ │ 修習中國通史、中國│ 應考│
│ │ │ 現代史及與國史有關│ 量師│
│ │ │ 之其他科目,如中國│ 資狀│
│ │ │ 文化史、中國近代史│ 況,│
│ │ │ 等。 │ 及學│
├────┼─┼───────────┤ 生需│
│ │ │一、本領域在培養學生之│ 求,│
│ │ │ 民主理念,及認識我│ 予以│
│ │ │ 國立國精神與建國理│ 妥善│
│ │ │ 想。 │ 規劃│
│中華民國│四│二、規劃目標在使學生可│ 。 │
│憲法與立│ │ 修習國父思想、中華│ │
│國精神 │ │ 民國憲法,及與當代│ │
│ │ │ 學術動向相結合而整│ │
│ │ │ 合之科目,如中華民│ │
│ │ │ 國民主憲政等。 │ │
├────┼─┼───────────┤ │
│ │ │為增廣學生知識領域,各│ │
│ │ │校應開設有關人文、社會│ │
│通識課程│八│、自然科學類通識科目,│ │
│ │ │以供不同院校系學生修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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