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技專校院專任教師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八小時、副教授
        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大學部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
        年)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九小時、副教
        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三)專任教師應依規定授滿基本授課時數,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之計
        算,一年一聘者,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二年一聘者,
        以二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長期聘任者,學校得視情況以一
        年或二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各等級專任教師應授足依規定
        可核減後之最低授課時數,方得支領超支鐘點費。導師費不得計
        入超支鐘點費。
  (四)專任教師授課時數除依前款規定採平均值計算外,於正規學制時
        間之課程,其平均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
        以四小時計算。非正規學制時間(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之
        授課時數由學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
  (五)專任教師進行產學合作、技術研發及研究工作得核減授課時數;
        以教學為主之專任教師得酌增授課時數。教師彈性減授授課時數
        者,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六)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三、學校因彈性調整授課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應
    於學校自訂之原則內說明經費來源,並應以捐資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支應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進行產學合作、技術研發及研究工作,與以教學為主之專任
    教師之認定基準及彈性調整授課時數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部
    備查。

五、公立專科學校除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
    比照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教授每週授課時數為
        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
        則。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前三年教授每週授課
        時數為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
        師十二小時為原則。

六、本注意事項以試辦一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