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大學法第四條第三項及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指大學校院依師資培育法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設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師資培育中心。

三、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之對象如下:
  (一)新設滿一年者。
  (二)師資培育中心之師資類科前一年經評鑑等級未達一等者。
  (三)超過四年未接受評鑑者。
  (四)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有必要
        前往評鑑者。
  (五)自行申請評鑑者。

四、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教育目標與發展特色。
  (二)組織、定位與人力資源。
  (三)學生之遴選及輔導。
  (四)圖書、儀器、設備、經費、空間等資源之運用效益。
  (五)教師員額、師資素質、教學及研發成果。
  (六)課程與教學。
  (七)教育實習與就業輔導之成效。
  (八)地方教育輔導、教師在職進修之規劃與推廣。
  (九)其他相關事項。

五、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由本部自行辦理或委託各公私立大學校
    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

六、受委託辦理評鑑單位,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教育研究機構、已立案之全國性文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且有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會計制度。
  (二)經本部評鑑評定成績為一等或曾評定為特優、優,且辦理評鑑當
        年度未列為評鑑對像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七、受委託辦理評鑑單位之職責如下:
  (一)擬定評鑑實施計畫(含評鑑時程、標準作業程式等)。
  (二)辦理受評學校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及相關指標、程
        式等詳細說明。
  (三)編訂評鑑手冊,含完整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評鑑程式等。
  (四)提出擬聘之評鑑委員參考名單,報請本部選聘之。
  (五)安排實地評鑑時程。
  (六)舉辦評鑑委員及相關人員評鑑行前說明會。
  (七)進行實地評鑑。
  (八)彙整並提出完整之評鑑報告書。
    前項受委託辦理單位所擬訂評鑑計畫、辦理時程及相關事項,經本部
    審查後公告之。

八、受委託辦理評鑑單位、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應遵守利益
    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另對於因評鑑工作過程及所得
    之各種資訊應負保密之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對外披露。

九、評鑑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分為下列三等:
  (一)一等: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三等:未達七十分者。
    各受評學校評鑑成績,由評鑑委員討論後議決之。

十、評鑑結果之處理如下:
  (一)評鑑結果報告核定後,由本部依程式公告,並送請受評師資培育
        之大學作為改進之參據。
  (二)本部得以各校評鑑之成績,作為核定有關各大學校院辦理師資培
        育招生名額及師資培育經費補助之參據。
  (三)評鑑結果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大學設立師資培
        育中心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九十三年度評鑑結果,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受評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應依評鑑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納入
      學校重大改進事項,其改善情形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事項。

十二、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