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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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具國際水準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建立
    國際合作長期培訓機制,爰補助相關領域優秀且具發展潛力之學生赴
    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進修、實習或訓練,特訂定本要點以執行
    「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

二、補助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
    灣設有戶籍者,其專業條件及語文能力依當年度甄試簡章之規定,並
    依下列方式申請擇一辦理:
    (一)由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
    (二)以榮獲當年度新一代設計展金點新秀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得
          獎資格申請。

三、補助基準:
    (一)由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計畫之主辦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
          校)尋求與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合作,採取政府全額補
          助方式,每年公開甄選三十名為原則之種子人才(得依當年度
          預算額度及主辦學校與國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調整名額),赴
          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為期一年之進修或培訓。
    (二)前款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之認定及相關海外培訓計畫,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後決定之。
    (三)提供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1.國外進修之大學、機構或公司一年之學雜費或培訓費用:檢
            據核實報支,學雜費及培訓費用認定如有疑義時,由本部審
            核認定之。但不需學雜費或培訓費用之學校、機構或公司,
            不在此限。
          2.其他項目費用如出國手續費、往返機票費、月支生活費、參
            加國際會議補助費、綜合補助費及健康保險費等比照本部公
            費留學生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標準表併入年支生活費。
    (四)受補助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有違反學校規定情節重大、曠課
          時數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或離開培訓單位等情形之一者,
          經國外合作單位書面通知主辦學校或主辦學校主動發現查證屬
          實後,得由主辦學校報請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五)受補助學生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於研修期間回國處理者,返
          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受補助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
          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用予本部。返國日數一年總計以三
          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以按日比例計算償
          還領取之獎學金。
    (六)受補助學生應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其格式內容至本部網站
          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參閱。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為選送學生出國,相關甄試及輔導等業務,本部得委請主辦學
          校辦理,所需經費由本部支應。主辦學校並應組成甄試委員會
          ,訂定甄試簡章,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報名及甄試作業。
    (二)主辦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次年度擬合作之國外大學
          、機構或公司,提報海外培訓計畫送本部審核確定合作名單。
          受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公布甄試簡章,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開始進行甄試作業,翌年七月至十二月輔導錄取
          學生出國。
    前項第二款時程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彈性調整之。

五、年度經費執行期程:
    (一)行政委託費用:執行期限為每年六月至翌年五月。
    (二)學員補助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六月至翌年十二月。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獲經甄選出國之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補
          助範圍,檢據由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
          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本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分二
          期撥付予主(協)辦學校,第一期經費於每年各組經費確定後
          撥付,第二期經費則於甄選名單確定後再予撥付。
    (三)受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彙總受補助學生
          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請本部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生應於一年進修期滿回國,撰寫成果報告並公開發表
          作品,主辦學校並得請其配合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年度計
          畫,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培訓計畫、建議修正計
          畫內容或更換合作名單。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學生經甄選出國後,應按指定之學校、機構或公司報到及進修
          。主辦學校應隨時掌握學生之進修動向及學習效果,定期與國
          外合作單位及學生聯繫,必要時並得指派專人赴合作單位實地
          參與及瞭解。
    (二)前款國外合作單位有重大情事變更或與主辦學校雙方合作計畫
          有所變動,致須安排學生轉學校、機構或公司時,應由主辦學
          校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受補助學生於國外大學所修習之學分,得依各校相關規定予以
          採計抵免學分。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甄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