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大學校院推動創意學院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創造力教育白皮書,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大學校院以學院為單位,進行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改善組
    織體制、培育師生創意人才及促進課程革新,發展具創意導向之學院
    。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補助項目:
  (一)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於研究所或大學部甄選入學採計方式中,納
        入有利於創造力發展之指標,並設計有效甄選創意人才之評選策
        略、方式、程序或評量題目。
  (二)組織經營創新實驗:進行有利整體創意學院文化氛圍之組織創新
        活動。
  (三)校園場景創新實驗:著重學校透過師生參與決策過程,進行小空
        間創意改造,營造有益於學院師生互動、創意激盪及歸屬感提升
        之空間。
  (四)教師創新能力提升:建立創意交流平台、形成創意教師社群、分
        享創新教學成效、建立教師創新教學之評鑑指標等有利於提升學
        院教師素養之措施。
  (五)課程與教學創新實驗:創造力培育學程、新型態課程、跨校聯合
        課程等有利於提升學生創造力之課程與教學實驗。
  (六)創意學子人才培育:建立學生創意社團。
    申請補助之項目,除前項第一款為必選項目外,應就前項其他各款任
    選二款申請補助。

五、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擇優補助。第一年每案補助以新
        臺幣四百萬元為限。第二年起,本部補助原則及額度將視經費籌
        措情形另案公告申請事宜。補助期限屆滿,各校應持續編列預算
        續予推動。
  (二)前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相關補助計畫
        重覆申請。
  (三)本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之學校應提撥補助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自籌經費,自籌經費不限科目。

六、執行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限:每年五月二十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及計畫光碟一式八
        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每一申請案,應提出申請表一份。
        2.計畫摘要表。
        3.申請書必要項目:
         (1)選項理由。
         (2)學院現況。
         (3)發展構想(多年期計畫者,須有中、長程規劃與願景)。
         (4)投入行政主管及教師人員。
         (5)預期達成目標。
         (6)學校持續編列經費預算同意書。
         (7)經費概算。
         (8)其他事項。
        4.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三年為限。第一年應提詳細計畫,並含
          第二年及第三年構想書。第二年及第三年仍須以當年度詳細計
          畫再次提案送交審查。
        5.補助計畫以院長為主持人,其他參與者應在計畫案中擔任具體
          角色,並簽名同意。

八、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業務、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經費執行作業手冊辦
        理。
  (二)學院小空間規劃、修繕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學生社團補助費:每一社團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原則:
        1.符合本補助之目的、對象及計畫重點。
        2.規劃周詳或涵蓋多數計畫重點項目、整體建構創意學校。
        3.投入計畫執行之行政主管及全校教師比例充分。
        4.具有遠見或涵蓋中、長程規畫。
        5.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創造力。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支用不得與本部相關計畫補助內容重覆,違反者,經費應予
        追回。

十一、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二)期中審查: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邀請各校向本部作簡報。本部
          並得視需要進行訪視。期中審查結果得提供期末審查參考。
    (三)期末審查:期末審查之方式同前款規定。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
          將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助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考
          。
    (四)成果發表:計畫執行人(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員
          或計畫助理等)應參與本部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所舉辦
          之交流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應設置專屬網站與本部創造力入口網連結,並將推動情形
          及成果上網,定期隨時更新。
    (二)計畫期中報告應專章提出甄選創意人才之評選策略、方式、程
          序或評量題目;獲校園創新實驗補助者,應另提空間規劃報告
          。計畫期末成果報告應包含可供在網站上展示之文字報告、影
          像媒體或各種可發表之作品,並附活動過程紀錄。
    (三)獲補助學校列為本部創造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追蹤研究對象
          ,各校應配合相關研究活動。
    (四)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及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