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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對外華語文教學,鼓勵各大學校院設
    立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培養優秀華語文教學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
    。

三、經費補助範圍、額度:
  (一)補助範圍:本經費補助款資本門為百分之八十,經常門為百分之
        二十,其使用範圍如下:
        1.經常門經費:經常門列為補助項目者,為開設華語文教學研究
          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所需之各項經常性經費支出。
        2.資本門經費: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開設研究所及對外招生學位學程者,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為原則。
        2.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者,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

四、申請方式:
    經核准設立華語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就
    各補助項目檢附詳細計畫書(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
    作內容、預定進度、課程架構、整體課程改革之具體計畫、支援措施
    、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
    件一之二)一式三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審查指標及審查方式:
  (一)審查指標:
        1.計畫之可行性。
        2.內容之完整性。
        3.資源之符應性。
        4.經費之合理性。
        5.成果之效益性。
  (二)審查方式: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
        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將審查
        結果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
        EDU_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2370
        &open下載)。
  (二)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檢送採購明細表(如附件二)、
        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三)、成效彙整表(如附件四)及成果報告
        (包含辦理情形、效益分析等)各一式三份,並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報本部備查,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
        ,以備審計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執行不
        實,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反規定情事,應作
        為本部日後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經本部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視違反規定情節,按比率追繳。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
        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行研提計畫
        向本部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
        提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