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大學校院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
        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兼教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
        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三、公立專科學校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之教師,教授每週
        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
        十小時為原則。
  (二)公立專科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
        、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
        1.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
        2.兼教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十小時、副
        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二小時為原則
        。

四、公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除依上述原則編配授課時數外,並得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審酌本校特殊條件,自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方式
        ,並以專任教師一學年或二學年之每週授課時數平均計算。但超
        支鐘點費之發放應核實計算支給。
  (二)專任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六時前時段,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
        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
        由各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擔任師資培
        育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且不計入超
        支鐘點。
  (三)以研究及參與產學合作、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得彈性調整授
        課時數。
  (四)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五)學校得依特殊條件及資源彈性調整授課時數。
  (六)專任教師依前款彈性授課時數減授時數者,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
        於三小時。

五、學校應衡酌財務及人力調配狀況編配教師授課時數,因彈性調整授課
    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用,於年度決算發生短絀
    時,本部不另行補助。

六、以研究或參與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
    性調整授課時數之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