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臺九十教字
第0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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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協助大專校院改善其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以符合國內相關法規標
準,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善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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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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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一般補助案:以補助學校設置能資源監測設備、 GHS化學品管
理系統為主。
2.電力管控中心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含用水
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3.全球調和系統( GHS)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
全球調和系統( GHS)化學品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4.申請項目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案。
(二)補助規定:
1.申請補助之學校,於送件前應參加本部辦理之校園環境安全衛
生改善說明會,以確實了解本補助計畫之年度重點與目標。
2.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
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前年度已獲本
部補助示範案者,不優先補助。
3.補助內容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4.補助內容以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為主,學校如有編列配
合補助款者優先予以補助。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
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
(四)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
動中,記錄改善過程(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並評估改善
後之成效,依據以上內容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
(每項目含三張照片),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
本部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學校需提供將
能源教育落實於大專院校課程中之具體規劃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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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
以學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
件),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
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
由,並請提列出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計畫書內
容需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因各校都必須進行每年度消防檢查)及廢液桶等
。
(四)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五)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
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
本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
;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六)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之環安衛組織及人員是
否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2.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安衛
管理工作已經盡力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
3.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
內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
極參與。
4.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本部實
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補助計畫時所作之環安衛管理工作承
諾項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5.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
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與配合。
6.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之學校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
關環安衛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7.本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計畫整
體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
計畫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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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一般補助案,每校以補助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
五萬元為原則,電力管控中心示範案及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每校
以補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
校數而定。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
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三)結案後之核銷作業: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核銷,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成果報告:核准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提出「大專校院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執行
成果報告書面一式二份送本部審查,並上網填報計畫執行成果,
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
(五)結餘款繳回:如有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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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接受補
助學校應予配合。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
之補助款繳回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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