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臺九十教字
    第0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協助大專校院改善其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以符合國內相關法規標
    準,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善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一般補助案:以補助學校設置能資源監測設備、 GHS化學品管
          理系統為主。
        2.電力管控中心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含用水
          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3.全球調和系統( GHS)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
          全球調和系統( GHS)化學品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4.申請項目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案。
  (二)補助規定:
        1.申請補助之學校,於送件前應參加本部辦理之校園環境安全衛
          生改善說明會,以確實了解本補助計畫之年度重點與目標。
        2.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
          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前年度已獲本
          部補助示範案者,不優先補助。
        3.補助內容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4.補助內容以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為主,學校如有編列配
          合補助款者優先予以補助。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
        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
  (四)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
        動中,記錄改善過程(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並評估改善
        後之成效,依據以上內容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
        (每項目含三張照片),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
        本部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學校需提供將
        能源教育落實於大專院校課程中之具體規劃計畫書。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
        以學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
        件),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
        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
        由,並請提列出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計畫書內
        容需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因各校都必須進行每年度消防檢查)及廢液桶等
        。
  (四)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五)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
        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
        本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
        ;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六)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之環安衛組織及人員是
          否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2.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安衛
          管理工作已經盡力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
        3.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
          內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
          極參與。
        4.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本部實
          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補助計畫時所作之環安衛管理工作承
          諾項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5.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
          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與配合。
        6.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之學校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
          關環安衛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7.本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計畫整
          體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
          計畫執行成效。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一般補助案,每校以補助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
        五萬元為原則,電力管控中心示範案及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每校
        以補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
        校數而定。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
        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三)結案後之核銷作業: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核銷,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成果報告:核准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提出「大專校院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執行
        成果報告書面一式二份送本部審查,並上網填報計畫執行成果,
        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
  (五)結餘款繳回:如有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接受補
        助學校應予配合。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
        之補助款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