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晶片系統商管學程,
培養具備晶片系統產業所需跨領域整合應用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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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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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授課程基本原則
(一)學程架構
1.申請補助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之學程架構(詳如附件一)
及開課相關要求規劃學程。
2.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係跨系所或跨院整合計畫,計畫主持人應
為有跨系所或跨院整合協調權責之主管或教授。
(二)其他
1.學程中各課程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開授過一次以上。
2.本晶片系統商管學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發予學程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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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期間:九十五年核定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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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為之
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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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
(二)其他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如附件二。
(三)本部補助經費以經常門(含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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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部送請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書面審
查。
2.複審: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九十四年度是否獲得相關補助經費及執行績效狀況。
2.學程規劃是否妥適,能否落實培養晶片系統商管人才之目標。
3.學程內容、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學程宣導配套相關規劃是否妥適。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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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撥與核結
(一)經費核撥
1.本部核定補助時,已完成晶片系統商管學程立案程序者:應於
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核定補
助額度之全數。
2.本部核定補助時,未完成晶片系統商管學程立案程序者:應於
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逕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核定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八十,應
於學程完成立案程序後檢具經費領據及學程設置報告表各一份
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
(二)經費核結:各年度經費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備齊成果報告(
含經費結算表),送本部顧問室,本部得委託相關專家學者審查
後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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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置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二)成果審查:各校應撰寫書面成果報告(含教學設備購置清冊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
者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本部得請
其發表成果,供其他院校觀摩與交流。
(三)訪視:本部得視各校實際執行情形或成果審查結果,於必要時,
進行實地訪視。
(四)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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