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晶片系統商管學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晶片系統商管學程,
    培養具備晶片系統產業所需跨領域整合應用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開授課程基本原則
  (一)學程架構
        1.申請補助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之學程架構(詳如附件一)
          及開課相關要求規劃學程。
        2.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係跨系所或跨院整合計畫,計畫主持人應
          為有跨系所或跨院整合協調權責之主管或教授。
  (二)其他
        1.學程中各課程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開授過一次以上。
        2.本晶片系統商管學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發予學程
          證書。

四、計畫期間:九十五年核定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為之
        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
  (二)其他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如附件二。
  (三)本部補助經費以經常門(含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為限。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部送請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書面審
          查。
        2.複審: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九十四年度是否獲得相關補助經費及執行績效狀況。
        2.學程規劃是否妥適,能否落實培養晶片系統商管人才之目標。
        3.學程內容、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學程宣導配套相關規劃是否妥適。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八、經費核撥與核結
  (一)經費核撥
        1.本部核定補助時,已完成晶片系統商管學程立案程序者:應於
          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核定補
          助額度之全數。
        2.本部核定補助時,未完成晶片系統商管學程立案程序者:應於
          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逕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核定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八十,應
          於學程完成立案程序後檢具經費領據及學程設置報告表各一份
          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
  (二)經費核結:各年度經費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備齊成果報告(
        含經費結算表),送本部顧問室,本部得委託相關專家學者審查
        後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置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二)成果審查:各校應撰寫書面成果報告(含教學設備購置清冊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
        者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本部得請
        其發表成果,供其他院校觀摩與交流。
  (三)訪視:本部得視各校實際執行情形或成果審查結果,於必要時,
        進行實地訪視。
  (四)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