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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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
    下簡稱資源中心),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助
    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前點所定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與數所
    夥伴學校共同組成,以鄰近區域之學校整合設立為原則;其任務及功
    能如下:
  (一)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機制,規劃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活
        動,提供夥伴學校教師之教學觀摩研習及專業成長課程。
  (二)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師及教學評鑑制度。
  (三)協助夥伴學校進行課程(學程)改革、規劃及調整。
  (四)整合並規劃夥伴學校之通識課程。
  (五)建立夥伴學校間跨校選課之機制及發展跨校學程。
  (六)優質教材(含具有台灣特色之教科書)之開發及推廣,並將該教
        材上網公開,供各校運用。
  (七)發展標準化成就評量工具。
  (八)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學助理制度及培訓教學助理。
  (九)建立夥伴學校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源共享機制
        。
  (十)其他有助於提昇教學品質之相關措施。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方式:
        1.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均得檢具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提出申請。
        2.本部得徵詢最近二年內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
          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補助,且執行情
          形良好之學校提出申請。
        3.本部得徵詢九十五年度申請「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
          學資源中心計畫」通過初審學校提出申請。
  (二)前款計畫之提出,由中心學校負責統合,並確認夥伴學校參與意
        願後,共同研擬計畫書報本部提出申請;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
        專責聯繫之窗口。

四、申請計畫內容本計畫以建立共同平台,有效整合及運用大學校際資源
    ,協助區域內學校提升及改善教學品質為目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
    項: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資源中心之區域範圍及區域內之學校分析。
        2.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三)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1.資源中心基本架構:
         (1)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條件及資格
            。
         (2)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
         (3)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校
            長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資源中
            心業務推動事宜,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家代表諮詢機制
            。
         (4)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推動工作小
            組,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主管共同組成,並置專任主管一人
            及專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業務。
        2.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1)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
  (四)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
        源,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敘明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並得依下列建議事項,自行調整敘寫之:
        1.從組織制度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2.從教師專業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3.從課程規劃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4.從學生成就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5.校際間資源共享或校際交流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6.其他。
  (五)資源中心管考機制
        1.中心學校每季應就夥伴學校執行績效進行管考,並對執行成效
          不良之學校提供適當協助。
        2.中心學校每年應提出整體執行成果報告及建置執行成果網站,
          並辦理成果研討會,公開展示各計畫執行成果。
  (六)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就本計畫補助期滿後如何維持自給自足運作
        之機制提出說明。
  (七)資源中心經費需求
        1.中心學校
         (1)計畫執行期間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含圖資)之
            說明。
         (2)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2.夥伴學校: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八)資源中心具體績效指標(應具體明確列出每一年度之量化及質化
        績效),項目如下:
        1.質化部分:應包含下列項目外,學校並得自行增列其他項目:
         (1)參與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力之提昇。
         (2)夥伴學校之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源共享機
            制。
         (3)夥伴學校課程(學程)改革、規劃及調整。
         (4)夥伴學校建立教學助理制度及培訓教學助理。
        2.量化部分:應包含下列項目,學校並得自行增列其他項目:
         (1)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活動、教師教學觀摩研習與專業成長課程
            之辦理次數及參與人數。
         (2)中心學校與夥伴學校建置教師及教學評鑑制度之情形。
         (3)跨校課程(含學程)開課數及選課人數。
         (4)開發數門優質教材(含具有臺灣特色之教科書)。
         (5)發展數門標準化成就評量工具。

五、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
        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採開放方式提供區域內其他學校
        參與成為夥伴學校。
  (三)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四)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
        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
        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含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配合款不
        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
        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
        補助支應中心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
        際執行本計畫外,本部不再核予補助。
  (三)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
        之五十,其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
        費執行之管控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含經常門及資本門,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標準應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
        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經費使用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
  (一)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支應。
  (二)本計畫除得由學校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依本要點規定
        提出申請外,並得由本部主動規劃成立資源中心。
  (三)經本部擇定為資源中心因故自行放棄執行之學校,嗣後不得再依
        本要點提出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