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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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推動「課程」結合「社
    區服務」之服務學習,協助學生應用課堂所學、增進自我反思能力、
    欣賞多元差異、瞭解社會議題及培養公民能力,以推動並深化具服務
    學習內涵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稱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係指結合校外服務與學生學習目標之
    課程;其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為有系統之設計及規劃:
  (一)校內課堂學習,須有助於學生從事服務及檢討反思。
  (二)配合課程目標,於校外(例如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等)從事志願服
        務。
  (三)學生學習成效評量。

三、補助對象及補助條件:
    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時,得申請補助:
  (一)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為全校性共同必修課程。
  (二)全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必修課程之系科所比率,占全校系科所
        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全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選修課程之系科所比率,占全校系科所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每學期修讀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學生人數,占全校學生人數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補助額度應參酌前點所定申請補助條件、各校申請計畫
        案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規劃品質及既有實施成效增減之;並
        考量學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已獲本部其他單位相關經費
        補助之情形。
  (二)每校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單純從事校內勞動服務之課程,不予補助。
  (四)符合本計畫補助條件之學校,開設本部重點推動議題(以各該學
        年度申請計畫公告項目為準)相關課程者,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後,依申請格式擬
        訂計畫。
  (三)各校應設專責單位彙整辦理相關申請事宜,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限
        前填寫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計畫申請表
        (附件一)並檢送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計畫書內容未符合第六點之規定
        2.檢送之資料不完備。
        3.逾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六、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學校應依各校發展特色、系(科)所專業及資源,選定具服務學
    習內涵課程之類型研訂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組織運作:
        1.辦理服務學習之專責單位(例如服務學習中心、教務處或通識
          教育中心等)及其運作模式。
        2.與協力單位合作模式:各校應先與協力單位簽訂合作協議,並
          於申請計畫中一併檢附相關資料。
  (三)計畫執行期程:以每學期或每學年為計畫執行期程。
  (四)學校目前辦理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現況及成效。
  (五)工作項目:
        1.開課之方式及其內容(包括課程目標、課程大綱及學習成效評
          量)。
        2.辦理師資培訓(其包括課程設計、多元教學方法與學習成效評
          量之設計)、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等配套措施。
        3.研發相關教材及成效評估,或師生學習互動網站。
  (六)計畫實施後之影響及效益評估:應包括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
        之課程數(包括課程名稱、修課人數、服務地點、提供服務人次
        及接受服務人次)、研發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教材數及課程學
        習成效評估等。
  (七)延續性規劃及具體作法:自申請當學年起二學年度內提昇具服務
        學習內涵課程,其開課品質及數量之願景及規劃。
  (八)經費需求:編列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經費,並得酌編相關
        配套措施之經費;另已獲其他單位相關經費補助者,應註明補助
        單位、名稱及額度。

七、審查原則:
    本部將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各校申請計畫之需求性及可行性、課程內
    容與服務學習之符合性、學習成果之效益性、延續計畫之可行性及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

八、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及教育部及所
        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
        進方案辦理。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有不符
        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得核銷,並予追繳。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二)併同成果報告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
        ,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
        驗交流。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
        計畫目標,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