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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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人才,因應金融危機,增加就業
    機會,並全面提升研究人才延攬機制,以引導學校發展特色,深化基
    礎研究,厚植學校研發能量及水準,實施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延攬對象及辦理期程
  (一)本方案所定研究人才,分為下列二類:
        1.博士後研究人員:指具博士學位,經學校聘用之編制外全時間
          能獨立進行或主持研究計畫者。
        2.研究助理:指具碩士以上學位,經學校聘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協
          助研究工作者。
  (二)辦理期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計
        一年。

三、申請條件
    學校為建置完善研發環境,擴大延攬研究人才,發展特色領域,深化
    基礎研究,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學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研
    究人力需求:
  (一)學校(院、所、系)為執行相關研究計畫,且未獲配置博士後研
        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名額,經校內評估確有需求。
  (二)申請名額:
        1.九十七年度經相關部會審核通過之研究計畫總件數超過一百件
          ,或經相關部會審核通過之研究計畫總件數一百件以下且審核
          通過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得申請之名額數如下:
         (1)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審核通過之研究計畫總件數乘以百分之
            二十所得之數額為上限。
         (2)研究助理:以審核通過之研究計畫總件數乘以百分之四十所
            得之數額為上限。
        2.前目規定以外之學校,得申請之名額數如下:
         (1)博士後研究人員:至多三人。
         (2)研究助理:至多八人。
        3.第一目學校計算後之申請名額數,低於第二目者,得依第二目
          所定名額數為申請之。
        4.前項規定所稱研究計畫,指專題型研究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
          計畫、跨校型研究計畫及學校內部專題計畫;所定相關部會,
          不包括本部。

四、辦理方式
  (一)本部:
        1.規劃階段: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規劃及相關行政及
          法制作業。
        2.宣導及受理申請階段: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宣導,並
          開始受理學校申請,本方案各校用人公告應刊登於行政院勞工
          委員職業訓練局就業 e-job網站或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刊
          登日至截止日期間至少需有七日以上)。
        3.審議階段:組成審查小組審議,依學校研發能量(例如研究計
          畫數、教師數、碩博士班學生數)及人才培育之考量,於受理
          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核定補助名額及經費。
        4.撥款階段:依學校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經費。
  (二)學校:
        1.學校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前提出研究人力需求計畫書,其
          內容如下:
         (1)基本資料:包括九十七學年度師生基本資料、九十七年度各
            類研究計畫審核通過情形。
         (2)計畫執行相關說明:包括計畫目標、校內研究人力配置現況
            與分析、特色領域與基礎研究發展策略、校內遴選機制與配
            套措施及預期效益。
         (3)研究人力名額需求。
        2.學校應由校內相關學術研發單位或委員會,建立嚴謹之審議作
          業,並完成校內程序後,於本部核定之研究人才名額範圍內,
          依發展學校特色領域、深化基礎研究、兼顧人文社會與理工醫
          農領域均衡發展及研究團隊表現等原則,擇優核給校(院、所
          、系)內所需名額。
        3.學校應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類人員之受理及審核
          作業。
        4.學校延攬研究人才時,應以具下列資格者為優先延攬對象:
         (1)博士後研究人員: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期間畢業取
            得博士學位之本國人,且非因本方案之實施而辦理休(退)
            學者。
         (2)研究助理: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期間畢業取得碩士
            學位之本國人,且非因本方案之實施而辦理休(退)學者。
        5.研究人才應以執行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之研究計畫為原則
          。但學校審核確有需要者,得執行本部核定名額之日起,已在
          執行中之研究計畫。

五、經費補助項目及處理原則
  (一)本方案各類人員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1.工作酬金:博士後研究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研究助理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八千元,學校應依所得稅法
          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
        2.保險費:本方案延聘之研究人員應由學校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
          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及墊償基金)及全民健保,本部補助其保險費公提
          部分,博士後研究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四百六十三元
          ,研究助理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八百七十元。
        3.勞退:學校應為本方案延聘人員辦理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本部補助其公提部分,博士後研究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
          千七百四十八元,研究助理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七百二十
          八元。
        4.年終獎金:以每個月工作酬金支給基準一點五個月計算,且九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實際在職月數核實支給,以其
          任職月數之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方案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
  (三)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辦理本方案,應以其他補助收入方
        式列帳,其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私立學校有關本方案補助款經
        費之列帳科目應為補助及捐贈收入。
  (四)本方案所需經費,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投資條例規定編
        列特別預算支應。學校於本方案執行結束後,經費有結餘者,應
        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五)本方案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執行,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六、預期效益
    培育我國博士班畢業生具備獨立進行或主持計畫之能力,並將其研究
    成果具體以論文、專書(章)、展演、專利或技術報告等形式呈現;
    增進我國碩士班畢業生協助執行研究計畫之能力,以奠定其未來從事
    學術研究工作時之深厚基礎;增進就業機會,協助我國高級人力,因
    應金融危機。其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如下:
┌──────────────┬───────────────┐
│      績效指標              │        評估基準              │
├──────────────┼───────────────┤
│論文數(包括專書(章)、展演│方案實施後之論文數較實施前成長│
│、專利或技術報告)          │六百篇                        │
│                            │                              │
├──────────────┼───────────────┤
│博士班畢業生進行或主持研究計│達七百四十人次                │
│畫人數                      │                              │
│                            │                              │
├──────────────┼───────────────┤
│碩士班畢業生協助研究計畫工作│達三千人次                    │
│人數                        │                              │
│                            │                              │
└──────────────┴───────────────┘
    註:所稱論文係指經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研討
    會已接受或正式發表之論文。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方案獲核定補助之學校,應對延聘之研究人才及其研究成果進
        行管考。本部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狀況,發現有虛報執行進度,
        致補助經費溢撥者,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費,並得視情節暫停
        補助。
  (二)學校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助理時,應以不排擠學校原有相
        關職缺員額(包括專、兼任)及經費為原則。
  (三)學校延聘之研究人才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予以明定
        。
  (四)學校延聘之研究人才,因配合研究計畫之執行,有出差之必要者
        ,其國內外差旅費應由學校其他經費來源支應;其須暫時離臺者
        ,應經學校同意,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包括例假
        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者,學校應
        按其超過之日數扣除工作酬金。
  (五)學校應督導延聘之研究人才依原研究計畫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六)學校延聘之研究人才,應配合校內研究計畫之執行期限,其聘期
        最長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如為繼續未完成工作或為延伸研究計畫
        之需要,且其績效良好者,學校得續聘之。
  (七)學校延聘之研究人才出缺時,得於本部核定補助名額與經費範圍
        內,另行延聘適當人員。惟博士後研究人員與研究助理之名額不
        得相互流用。
  (八)學校延聘之研究人才之研究計畫衍生之成果,其專利權、著作財
        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延聘研究人才時,應審慎評估,避免引發兼任教師離職潮。
  (十)所提計畫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
        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