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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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提升校園創新創業文化,鼓
    勵大專校院優化校園創業環境,結合學校育成輔導資源,提供青年創
    業實驗場域與資源,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協助青年學生創業實踐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獎勵範圍及對象: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計畫,對象如下
    :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下稱學校)。
    (二)青年創業團隊(下稱團隊)。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於受
    理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
    申請。

四、評選作業: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者所備之相關
    資料,依據本署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辦理評選。

五、補助及獎勵原則:
    (一)補助原則: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經評
          選獲補助者,由本署補助學校創業輔導費用新臺幣(以下同)
          十五萬元及補助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三十五萬元為原則,青年
          創業團隊採部分補助,團隊應有自籌款配合。經費編列原則如
          下:
          1.學校創業輔導費用: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
            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
            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
            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
            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團隊開辦費: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
            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
            資、膳宿費、公司設立規費、記帳費、材料費、租金、廣宣
            費、資訊服務費、場地使用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
            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
            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二)獎勵原則: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經評
          選為績優團隊,本署得提供二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創業獎金,
          且獎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三)針對特定對象,本署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獎補助團隊或補助學
          校創業培力費用,以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推動。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獎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獎補助者應依本署U-st
          art 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於指定期限前備文掣據(請
          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
          位,請撥各期別款項。
    (二)受獎補助者應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內容
          ,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
          、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
          署或本署指定單位,辦理核銷結案。
    (三)受獎補助者,計畫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
          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四)本補助之賸餘款,學校及團隊應全數繳回本署。
    (五)計畫變更作業:應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
          ,將變更文件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辦理。

七、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執行成果,於獎補助期間,得視執行情形訪視
    獲獎補助單位及辦理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做為本署相關經費獎補助
    之參考。

八、撤銷處理:受獎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獎補
    助,並得追繳已核撥補助款項及獎勵。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獎補助。
    (二)重複申請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補助。
    (三)未依獎補助款項撥付團隊。
    (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致影響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計畫及本署
          形象,並經司法機關起訴者。
    (五)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獎補款
          且情節重大者。

九、終止處理:受獎補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已核撥而
    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已核撥之獎金,由團隊按計畫實際
    未執行月份,依比例繳回。
    (一)未依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
          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團隊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四)育成輔導期間,團隊公司行號有歇業、解散或廢止之情事者。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核定獎補助額度,即不再獎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
          費用。
    (二)受獎補助者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
          果宣傳。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
          關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四)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
          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
          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