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提升校園創新創業文化,鼓
勵大專校院優化校園創業環境,結合學校育成輔導資源,提供青年創
業實驗場域與資源,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協助青年學生創業實踐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獎勵範圍及對象: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計畫,對象如下
: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下稱學校)。
(二)青年創業團隊(下稱團隊)。
|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於受
理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
申請。
|
四、評選作業: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者所備之相關
資料,依據本署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辦理評選。
|
五、補助及獎勵原則:
(一)補助原則: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經評
選獲補助者,由本署補助學校創業輔導費用新臺幣(以下同)
十五萬元及補助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三十五萬元為原則,青年
創業團隊採部分補助,團隊應有自籌款配合。經費編列原則如
下:
1.學校創業輔導費用: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
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
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
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
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團隊開辦費: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
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
資、膳宿費、公司設立規費、記帳費、材料費、租金、廣宣
費、資訊服務費、場地使用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
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
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二)獎勵原則: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經評
選為績優團隊,本署得提供二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創業獎金,
且獎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三)針對特定對象,本署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獎補助團隊或補助學
校創業培力費用,以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推動。
|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獎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獎補助者應依本署U-st
art 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於指定期限前備文掣據(請
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
位,請撥各期別款項。
(二)受獎補助者應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內容
,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
、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
署或本署指定單位,辦理核銷結案。
(三)受獎補助者,計畫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
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四)本補助之賸餘款,學校及團隊應全數繳回本署。
(五)計畫變更作業:應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
,將變更文件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辦理。
|
七、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執行成果,於獎補助期間,得視執行情形訪視
獲獎補助單位及辦理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做為本署相關經費獎補助
之參考。
|
八、撤銷處理:受獎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獎補
助,並得追繳已核撥補助款項及獎勵。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獎補助。
(二)重複申請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補助。
(三)未依獎補助款項撥付團隊。
(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致影響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計畫及本署
形象,並經司法機關起訴者。
(五)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獎補款
且情節重大者。
|
九、終止處理:受獎補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已核撥而
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已核撥之獎金,由團隊按計畫實際
未執行月份,依比例繳回。
(一)未依 U-start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
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團隊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四)育成輔導期間,團隊公司行號有歇業、解散或廢止之情事者。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核定獎補助額度,即不再獎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
費用。
(二)受獎補助者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
果宣傳。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 U-start創新創業相
關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四)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
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
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