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立大學校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應依照本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設置經費稽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設置,以代表全體教職員明瞭校內經費運用情形為原則,
    對於審計會計職掌不得牴觸,其職責規定如左﹕
  (一)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及營造購置事項之事後查核。
  (二)關於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查核。
  (三)關於重要校產添置租貸或讓售事項之事後查核。
  (四)關於財務上增進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宜進行檢討改進。

三、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校(院)內各單位指派代表列席報告說明。

四、本委員會可建議會計室提供校(院)內帳目表冊案卷,但須經校院長
    核准後,始得實施調查。

五、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除簽報校(院)長核定處理外,並得提報校務
    會議報告。

七、本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應由學校擬訂設置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並
    報部後實施。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