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資電相關系所推動跨領域課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資電相關系所開設跨領域
    課程,培養資電領域學生具備跨領域整合應用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開授課程基本原則:
  (一)補助之課程及其授課內容大綱,由本部於各年度擇期公告之。
  (二)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一年內完成開授,其授課內
        容應符合本部公告之授課內容大綱。

四、計畫補助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一年。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為之
        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自籌經費比例、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由本部於公告補助之課程及其授課內容大綱之同時公告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課程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課程推動時,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5.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6.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辦理撥付核
        定補助額度之全數。
  (二)經費核結: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二)結案審查:各校應依格式繳交自評報告送審。
  (三)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
        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