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建築教育改進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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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
    一月十九日「重點人才整體培育及運用規劃」簡報會議決議,針對國
    內建築教育未來發展需求,鼓勵大學校院以精進師資及課程、活化教
    學機制,並建構國際認可之專業學識及實務學習體系,強化學生專業
    職能與倫理為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且設有建築相關系所者,得提出申
    請:
  (一)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
  (二)所設建築相關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為「通過」或「一等」。

三、申請作業:
  (一)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等,依本要點第四
        點擬訂計畫書,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將計畫書送本部。
  (二)各校未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者,不予
        受理。

四、計畫內容:
    學校所提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書應以三年為規劃期程,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建築教育現況分析:
        1.目前課程開設現況與師資專業之關聯。
        2.畢業生就業狀況及產業人力需求之分析。
  (二)辦理建築教育改進計畫之具體目標。
  (三)未來三年建築教育改進方案,並就下列面向依需求擇寫:
        1.師資面:
         (1)進用業界師資:學校應訂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以下簡
            稱業界師資)相關規定,進用之業界師資占該系所師資至少
            三分之一,協助教師強化專業教學能量,提升教學成效之具
            體措施。
         (2)教學支援機制:學校建立支援教師教學之具體措施。
         (3)教師獎勵及淘汰機制:提升教師教學水準及教學品質,鼓勵
            教師投注於教學,建立教學成效績優教師之獎勵機制。
         (4)學校為業界師資規劃辦理升等制度,並逐年檢討。
        2.課程面:
         (1)課程規劃:課程應配合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人力需求適時調
            整學習內容,並加強跨領域學門知識之整合,培養學生之就
            業基礎專業能力及提升就業競爭力,並與相關範疇之產業互
            相連結。
         (2)教學設計:應兼顧理論及實務之設計。
         (3)課程及教學檢討評估機制:應將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產業界納
            入課程評估機制。
        3.學生面:
         (1)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及學習成效之考核。
         (2)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3)提高學生之外語能力。
         (4)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追蹤機制。
         (5)學校建立雇主對學校畢業生滿意度調查資料庫情形。
        4.實習及實作:
         (1)到業界連續性之實習,應至少一學期以上,並與業者訂定產
            學合作計畫。
         (2)專題實作課程成果應向業界公開且受評之機制(每年至少一
            次)。
        5.國際交流:
         (1)舉辦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例如工作營)。
         (2)增加學生國外實習機會。
  (四)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經費使用之分配比例):
        1.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2.未來三年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包括圖資)說明。
        3.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4.補助期滿後維持自給自足運作之機制。
  (五)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
  (六)校內計畫考核機制。
  (七)未來轉型成為專業學院之自我評估。
  (八)其他。

五、審查作業:
    學校申請補助案件分初審、複審二階段予以審查:
  (一)初審:就下列條件為書面檢核,經初審通過者始得為複審:
        1.大學校院生師比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2.開設課程與師資之專長相符。
  (二)複審: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建築業界人士組成專案審核小
        組,就計畫之前瞻性、可行性、永續性及學生學習之效益性等進
        行審查,必要時並得請各校簡報說明計畫內容。

六、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每年補助一校至三校,補助每校經費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
        元為上限。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提出一定比率配合款(應占本部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其得包括各校自行籌募之經費。本
        部視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金額,並得依每
        年訪視結果評估次一年度是否繼續補助。
  (三)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1.開設課程所必要增聘之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之鐘點費。
        2.教師專業成長、專業教材發展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3.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
        4.學生進行國際交換、國際實習及外語能力提升所需之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校補助經費按學年度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
        要點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其有結餘者,由學校依比例
        繳回。
  (三)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其補助項目不包括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
  (四)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
        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執行期程:
  (一)本要點所定補助計畫自九十九學年度起試辦,執行期程預計為三
        年,期滿後由本部辦理總體成效評估,並視必要性,另案辦理相
        關補助計畫。
  (二)補助學校經費之執行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
        目標,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年度補助參考依據。必要時,本部
        得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辦理情形。
  (二)獲補助經費學校應於該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結案核銷事宜。
  (三)本部視各校辦理情形,得委請學校或相關單位規劃辦理計畫成果
        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及經驗交流。

十、預期效益:
  (一)進用業界師資人數達該系所師資至少三分之一,並改善業界師資
        升等辦法。
  (二)確認系所發展方向、建立核心課程,且至少三分之一之核心課程
        由業界師資開(合)設。
  (三)至業界連續性實習達一學期以上,並與業者訂定產學合作計畫,
        增加專業競爭力。
  (四)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具備國際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