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五
    項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證照者),強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輔導心理工作,以健全學校三級輔
    導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除服務地區為離島地區
          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三萬元外,國立(市立)學
          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私立學校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五十五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
          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專
          業加給、其他津貼、督導費等),應由學校自籌款支應,另訂
          有晉升制度者再補助五萬元;其每校補助人數上限原則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六人。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十一人。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十五人。
    (二)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鐘點費,以學校所定支給標準給付,並以
          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離島地區一千一百元)為上限;每校補
          助上限原則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
            萬元。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
          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部另行指定收件期限者,
          從其指定。
    (二)前款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專業輔導人力服務內容之規劃。
          2.學生服務(轉介)流程。
          3.專業增能、培訓及督導考評方式。
          4.薪資福利規劃: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
            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
            酬標準表」標準,並得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
          5.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自籌經費應至少占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7.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
    (三)各校所送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學校
          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學校自籌經費比例等項目予以
          審核,擇優補助。
    (四)各校得就專任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同時申請,本部將視經費額
          度予以補助。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
          如補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
          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
          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辦理,並公開徵聘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其薪資標準、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權利
          義務事宜,均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支應學校原
          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
    (三)受補助學校於年度結束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效報告;本部於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
          解學校執行情形。
    (四)申請補助學校所送資料不實或未確實執行經費,經本部查證屬
          實者,撤銷或廢止當年度已核定之補助,學校並應將已撥付之
          補助款全數退回本部,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業輔導人力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