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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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
    請學校間合併、落實校內溝通、處理合併後學校教育資源調整與獎勵
    機制,及相關法規規範合併事項之作業程序,以作為學校遵循依據,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本部處理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或私立學校與私立
    學校合併之案件。

三、學校合併時,學校應落實校內溝通程序、蒐集各界意見,並於學校網
    頁建置資訊公開專區。
    學校有合併意願者,校內討論合併規劃時應包括校內溝通方式與程序
    、未來學術組織及院系所科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師資規
    劃、校區規劃、校舍配置與調整、校務會議投票通過門檻及重要章則
    修正草案等;必要時,學校得籌組合併規劃小組進行討論。

四、學校合併計畫提校務會議表決時,校務會議紀錄應載明應出席人數、
    實際出席人數、投票表決門檻、投票結果及表決票數等資訊。

五、招生及學術單位整合事項:
  (一)通則:
        1.學校合併為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之合併者,應於
          合併計畫中載明學校、各院所系科定位及校務發展方向(朝一
          般大學或技專校院發展),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
          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規定辦理,由本部相關單
          位共同會審。
        2.學校因與他校合併,原有專科部即為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之一
          部分。
  (二)系所科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規劃:
        1.學校進行合併規劃時,應就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盤點,
          分階段規劃,並進行整合及調整,以避免合併後系所名稱產生
          重疊及辨識疑義;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學校合
          併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2.學校合併後,得就合併後之教學資源狀況、招生情形及就業市
          場等條件進行評估,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合併後學
          校招生名額分配。
        3.學校合併後,招生名額得以校為單位依下列原則進行跨校區調
          整流用:
         (1)名額調整流入校區之生師比值與校舍建築面積,應符合總量
            標準。
         (2)應以同一學制班別進行調整流用。但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學
            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其調整之計算方式依
            總量標準規定辦理。
         (3)名額調整流用採逐年申請,並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4)學校對在學學生之受教權益應妥善維護及保障。
  (三)招生作業:
        1.合併前學校分屬不同類別招生管道(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者
          ,應於合併計畫中詳述招生規劃、招生管道、合併後招生管道
          如何因應及調整,及對學生來源影響等事項。
        2.學校合併後,其招生規劃(包括招收學生來源、招生管道、招
          生名額等)依學校及院所系科定位,分別循規定由本部相關單
          位辦理;原屬國立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與國立一般大學合
          併後為國立一般大學者,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相關招生及考試核定作業,但各校得於四技甄選入學及聯
          合登記分發管道維持相當名額以招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並應視校務發展為階段性調整。
        3.本部核定學校合併時間,如為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前,各管
          道招生簡章應配合修正,並公告合併後學校名稱;如為簡章公
          告後考生選填志願前,各已公告之招生簡章,應另以修正後公
          告辦理;如為招生辦理完成後,無須修正公告招生簡章。

六、評鑑事項:
  (一)通則:學校合併後,有關評鑑之實施,依合併後所屬學校類別辦
        理。
  (二)校務或行政類評鑑:
        1.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且全數通過
          者,合併後學校於同一週期內得免再接受評鑑。
        2.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一般大學
          任一學校有任一項目評鑑未通過(包括有條件通過情形)或技
          專校院任一學校評鑑總成績未通過者(包括有條件通過或評鑑
          總成績三等第以下之情形),合併後學校於合併後三年內,仍
          依所屬學校類別之評鑑型態另行接受評鑑;評鑑結果以合併後
          學校名義作成者,效期與其他同年度已受評學校相同而不予延
          長。

七、經費補助事項: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合併,得進行補助;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者
        ,本部得以績效型補助或其他計畫結餘款支應,必要時,並得編
        列預算;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得以本部對私立學校獎勵
        補助或籌措專款支應;補助學校合併之經費,得依規劃期程及辦
        理成效分期撥付。
  (二)學校合併應以撙節原則進行規劃,本部補助學校合併經費項目,
        國立學校得編列合併相關之搬遷費、行政與教學系統整合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等;私立學校應編列與教學相關費用,並依本部私立
        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及本部核定之合併計畫辦理。
  (三)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學校合併者,以合併後學校之
        類別依規定向本部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各項競爭型計畫經費(如頂
        尖大學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計畫性質重疊者(如教學卓
        越計畫、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僅得向合併後學校主管單位
        申請。
  (四)經費補助方式:
        1.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
          三年內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額度,以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一
          年之獎勵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2.其他競爭型計畫:學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者,合併後學校
          仍得於該計畫期程內獲得同項計畫之補助額度。
        3.合併補助計畫:本部得考量學校合併過程及未來校務發展需求
          之情形,給予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