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藝術及設計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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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將設計思維及互動思考落實於大學
    校院設計院、系、所基本課程,以設計思考學程之規劃及操作,結合
    跨領域教學空間、業界平臺及國際交流等資源,於校內提早接軌,並
    建構完整之人才培育環境,以培養學生創意、創新及創業能力,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由設有藝術、設計相關院、系、所之公私立大學校院(以
    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結
    合校內不同領域學系,以校為單位申請補助。

三、申請作業:
  (一)每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並於每年依本部公告時間,提出申請計
        畫書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前款計畫書應包括階段性之創意、創新與創業課程規劃及發展。

四、執行期程:學校辦理藝術及設計人才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
    行期程為三年,分年執行,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
        書面審查。
  (二)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應列席報告。
  (三)審查結果由本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學校應提出培育藝術及設計人才具體作為,包括學校課程規
        劃、資源交流共享及產業資源連結等,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1.學校課程規劃:
         (1)跨領域組織整合:學校應具校內資源整合能力,結合設計及
            其他相關系所創新開發經驗、研發技術支援及創業育成等整
            體機制,提出完整規劃及作業流程,以達到跨領域合作目標
            。
         (2)課程設計及創新:以藝術及設計領域課程規劃為基礎,整合
            其他相關領域課程設計,促使學生創意作品更具生活化及實
            用性。
         (3)師資投入及引導:提供其他跨領域專業領域之師資,協助學
            生學術領域及專題製作,並建立輔導衡量指標。
         (4)學生學習及成果:強化學生創新及創意,培養學生國際化思
            維及跨領域合作能力;學生學習成果,朝向產業連結及就業
            競爭力導向。
        2.資源交流共享:
         (1)空間發展:學校應提供校內或校外創意實體空間、發展或連
            結其他實作空間及其他資源整合等,以提供學生透過手作工
            具、數位機具等工具資源分享及創造經驗交流空間,建立學
            習及合作精神,將其設計、創意及構想實現為具體物件。
         (2)育成平臺:學校得結合現有育成中心或創業平臺資源,引介
            創新育成或創業輔導機制,落實在校學生產學合作及產用合
            一之教育目標。
         (3)經費效益:各年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申請學校配合款之
            適當性。
        3.產業資源連結:
         (1)業界師資延攬:透過引入業界師資、企業合作或其他政府現
            有資源平臺,將產業界之商用知識及實務經驗帶入校園。
         (2)產學媒合及橋接:建立與產業連結及合作機制,協助學生作
            品商品化,有效達成產學媒合之目標。
         (3)產業行銷推廣:組織或輔導本計畫成果參加國內外文創產業
            及設計展覽,達成商品行銷推廣之目的。
  (二)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第一年提出之計畫,應具備前款各面向完整之三年規
          劃,並得滾動修正計畫內容。
        2.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審查情形,一次核定三年。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以經常門為限,學校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學校有創意空間整修之需求者,應以配合
        款支應。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學校計畫三年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一千七
        百萬元,第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本部得視學校修正計畫內容及過去執行實績增減第二年或第三年
        補助經費;學校辦理績效不彰者,本部得不補助第二年或第三年
        經費。
  (四)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項目以本部補助及委辦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
        項目;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五)經費編列涉及商品化個案開銷費用,得依個案需求分別編列,並
        以業務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業務費編列以印刷費、開模費、廣
        宣費、國內外參賽及參展費等科目為編列原則;必要時,得敘明
        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款採分年分期(二期)核撥:
        1.第一期補助款:學校應於本部每年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
          附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六十領據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
          室請領。
        2.第二期補助款:學校第一期經費執行達百分之七十者,得向本
          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第二期補助款之百分之四十。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檢附成果報告書,並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有賸餘款者,依補助比率繳
        回。

九、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依計畫目標訂定自我評核機制,例如:學校每年培育及輔
        導學生學習情形、學校創意實體空間發展及資源共享情形、企業
        支援及媒合機制、作品商品化之輔導機制評估與實作推廣及落實
        等。
  (二)本部為考核個別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一年補助
        期間,訪視所有受補助學校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列為第二年
        及第三年之評分及補助額度之參考。
  (三)學校於執行計畫第二年完畢後,應提出二項商品個案或專案成果
        ,配合本部辦理個案商品化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憑辦理教學
        過程及經驗分享交流活動。

十、其他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