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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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
    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提供原住
    民學生生活、課業及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課程活動等各項
    協助;及設置區域原資中心,建立區域內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
    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及功能:
    (一)原資中心:
          1.建立原住民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學習情形。
          2.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
            育(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等事項,減
            緩原住民學生休(退)學率,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
          3.配合本部及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事項。
          4.配合區域原資中心各項推動事項。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區域原資中心:
          區域劃分由本部協調定之,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共通性:
           (1)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2)建立區域夥伴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機制。
           (3)協助區域夥伴學校成立原資中心,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
              並負責區域夥伴學校觀摩事項。
           (4)辦理跨校原住民學生教育事務。
           (5)辦理區域夥伴學校教職員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及學生輔導知
              能增能活動。
           (6)配合本部進行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事項。
          2.辦理區域特色課程或活動(例如發展跨校原住民族文化相關
            學程等)。
          3.配合本部政策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原資中心補助者:有原住民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區域原資中心補助者:已成立原資中心,執行成效績優之
          大專校院。

四、規劃期程: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原住民師生現況分析(包括人數、原
              資中心設立情形等)。
           (2)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原資中心業務。
           (3)應有專屬辦公空間,並符合師生使用需求。
           (4)組織架構:
              A.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應成立諮詢委員會或其他諮詢輔導機制,提供專業建議
                。
           (5)工作計畫:應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提出推動策略
              或創新作法,並以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減緩休(退
              )學率與增進原住民族文化了解及認同者為要項。
           (6)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
              化、量化績效指標。
           (7)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8)其他補充資料。
    (二)區域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依本部公告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
            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組織架構:
              A.區域原資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執行第二點
                第二款區域原資中心任務及功能;須說明學校現況及符
                合擔任中心學校之優勢。
              B.夥伴學校:經本部劃定區域範圍之大專校院為夥伴學校
                ;該區域夥伴學校得跨區域參加活動。
              C.成立原住民學生輔導教師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中心
                學校邀集大專校院熟悉原住民族教育之學者專家組成輔
                導團,提供夥伴學校原資中心運作之建議。
              D.成立工作小組:由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指派業務窗口
                或主管共同組成,討論規劃區域內原資中心及相關事務
                。
              E.各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2)區域分析:
              A.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B.中心學校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調查
                盤整。
              C.夥伴學校之原住民學生資源需求分析。
           (3)運作架構:
              A.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資源分享平臺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4)工作計畫:應參酌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提出
              推動策略或創新作法。
           (5)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
              化、量化績效指標。
           (6)區域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7)其他補充資料。

六、審查程序:
    (一)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
          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新設案件則須進行書面審查及簡
          報說明。
    (二)區域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就各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三)計畫及補助經費採分年度核定方式,並視學校前一年度執行情
          形之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補助
          經費。

七、審查基準:
    (一)原資中心:
          1.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2.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3.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區域原資中心:
          1.本身規劃力及執行力具備擔任區域中心學校之充足性。
          2.協調夥伴學校之能力。
          3.區域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4.區域資源分享平臺之完整性。
          5.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6.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資本門:
              A.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
                等。
              B.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原住民學生人數每達
                二百人,學校得增置一名專任人力,並連續補助兩年。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五十萬元,倘有不足,由學校
                自籌款或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提升高教公共
                性」項下經費支應。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含學生社
                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
            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
            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
            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
            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
            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
              人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
              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
            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
            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及支用: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原資中心於每年度終了未能執行完竣者,年度剩餘款除未執行
          項目外,得納入下年度原資中心工作計畫之經費支應(國立學
          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結
          束後仍有經費結餘,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三)區域原資中心應由中心學校填報「經費收支結算表」,並應負
          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各校有結餘款者
          ,應依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
          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十、考評機制: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填具成果報
          告(內容應包括第五點所提工作計畫及質化、量化績效指標執
          行情形),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考評。
    (二)前款考核結果將納入本部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經費數額
          之主要依據;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
          成果發表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
            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
            ,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
            計畫。
      (三)受補助學校如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計畫(包括第五點新設立
            原資中心者,未依提報計畫時間設立),應繳回一部或全部
            補助款。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及原民會共同協商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