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
          及就業能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
          使其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
          文化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
          蒐集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
          以奠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職業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3.經本部分區選定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
          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
          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
            廣課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
              及實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
              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
            練,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
              資源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
            區活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
              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
            及不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
            在職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
              提升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
              ,提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
              勵發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
              相關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
            人才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
              提供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
              務資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
              元文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分區選定原住民中心學校,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
            、技藝能力及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促進該區原
            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十五之計畫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
            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
            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
            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
            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
            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
            原住民學生數、原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
            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
              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選定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
              為限。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
              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四、推展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教育:
    (一)補助對象:各高級中等學校。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
            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原則如下:
           (1)十四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十五人至二十四人,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3)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4)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5)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6)一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增加一百人以內,以增加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
            點費;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
            ,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
            購置設備,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傳統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
              育等相關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
              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5.補助基準: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
            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
            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
            分之十六;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
            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
              具原住民課業輔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
              名冊(附件八)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
              教育班設置計畫(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
              評,並就學生結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
              排、師資及經費來源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
              為限。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
              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
              申請。
           (2)審查原則: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
              )、基本資料表(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
              報告表(附件六)、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
              學生名冊(附件八),併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
              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
              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
                之五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
                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
                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
                加總二項分數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
                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
            列預算情形,依前款補助基準擇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
            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
            報導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
            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
          應予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
          度審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
          討會等活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
          者赴各校實地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