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私
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規定,以
鼓勵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健全發展,協助各校作整體與特
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勵及補助經費,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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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本部主管之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但學校
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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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
(一)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獎勵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六十五)及補
助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
請補助;學校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者,得檢具計畫
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
(三)當年度十月十五日以前在籍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五百人之學校
,得採定額獎勵補助,提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
助經費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其額度,並依第四
點及第五點規定各項指標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後,核予獎勵及補助經費。另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
議會審議認定為專案輔導之學校,僅核予補助經費;停止全部
招生並於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之學校,僅核予定額補助經費。
(四)本部核定學校獎勵補助經費,以學校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金額
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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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核配基準: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現有規模、政策推動績效及助
學措施成效: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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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核配基準:本要點獎勵項目,分為辦學特色及行政運作: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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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核配基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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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補助經費審查、核配及經費訪視之審查:
(一)本部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派)學者
、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二)學校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本
部核定之。
(三)審查小組之組成、職掌及權責規定如下:
1.審查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有關人員九人至十五人
組成。
2.負責審查各校之重大缺失,依獎勵補助經費減計原則減計或
凍結獎勵補助經費,每年得視實際情形調整減計經費,不受
獎勵補助經費減計原則最高及最低減計經費之限制。
3.各項獎勵補助款經費核配有不合理之情形,審查小組得依循
公平、公正之原則作適當調整。
4.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查學
校、分校、分部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補助經費
等相關事項。
(四)經費訪視之審查:
1.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辦理書面審查或
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得委託
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
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2.本部或本部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科技大學之書面審查或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1)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
(2)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
;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3)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4)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5)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辦理。
(6)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因書面審查或訪視
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
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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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補助經費減計原則:
(一)行政考核:因行政(包括財務及資料查核)缺失經本部相關單
位糾正或限期改善者或經本部委託單位通知者,依下列方式提
請審查小組討論,減計及凍結其全部或部分金額:
1.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
所定情形之一,曾經本部糾正:得減計全部獎勵經費。
2.學校違反前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或限
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得於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範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3.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且無法改善,曾經
本部糾正:得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範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4.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或
限期整頓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得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範
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5.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糾正或
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得於新臺幣一
百萬元之範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6.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且無法改善,曾經
本部糾正:得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範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7.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糾正或
限期整頓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得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範
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8.學校於前一年度經查核獎勵補助申請資料填報不實,且情節
嚴重者,得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範圍內減計獎勵經費。
9.學校有前八目情事,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
事,得加重減計其獎勵經費。
10.同一缺失事由至多以連續減計三年為原則,其以後年度視該
缺失是否改善或改善程度,增減其減計經費。
(二)當學年度與前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之情形者,依當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減計獎勵經費,其減計
獎勵經費係以減計獎勵經費百分比或減計定額獎勵經費計算後
,以較低者減計,減計基準如下:
1.註冊率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減計其獎勵經費
百分之二十五或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2.註冊率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減計其獎勵經費
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三百萬元。
3.註冊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減計其獎勵經費
百分之三十五或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4.註冊率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減計其獎勵經費
百分之四十或新臺幣四百萬元。
5.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五十:減計其獎勵經費百分之四十五或新
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6.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之學校,其設有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
產業類科者,經扣除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產業類科新生人數
,重新計算註冊率後高於原註冊率,則以較高之註冊率列計
。
7.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之學校,倘一百十四學年度日間學制
學士班招生名額寄存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者,不予減計。
(三)學校以修課人數未達學校規定之基本開課人數,未開必修課且
未提供學生相關協助;或因教師單一課程之修課人數低於學校
規定基本開課人數,而以人時制採計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影響
教師合理教學負擔及教學成效者,本部將列入減計獎勵補助經
費及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專案訪視之參考。
(四)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
定計畫運用者,得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規定,除依法令追究
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五)新改制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有第一款各目事由,得依其情
節輕重減計或凍結補助經費。
(六)學校有第一款各目事由之一,致本部減計其獎勵經費者,應於
收到本部正式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覆再行審查。
原減計理由與事實有錯誤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一部分
之減計款項。受凍結獎勵補助經費之學校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改善缺失,並報本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再報本部審查;原凍結理由消失或缺失已全部或部分
改善者,得撤銷全部或一部分之凍結款項,逾期者,凍結之獎
勵補助經費不列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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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及使用本獎勵補助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獎勵補助經費之使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2.學校應自籌本獎勵補助經費十分之一以上額度為配合款。
3.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支
用計畫,成員應包括各科系(包括共同科)代表,由各科系
自行推舉產生。但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不得擔任之。
4.各校應於每年本部公告期限前,提出次年度經費支用計畫書
報本部審查;經費核定後學校應依審查結果進行修正,並提
交修正支用計畫書(包括經費表)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
款。
5.在維持總金額不變原則下,涉及本獎勵補助經費報本部支用
計畫書所列項目、規格、數量及細項改變者,應經由專責小
組會議通過,其會議紀錄(包括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
及理由應存校備查,於執行績效審查時一併查核。
6.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納入電腦財產管理系統,其使用年限及報
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另當年度所
購置儀器設備等資本門之設備,學校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
處置或變賣。
7.各校應參考政府採購法規定,由總務單位負責訂定校內請、
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
行本獎勵補助經費,並由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負責監督。
8.各項採購單價應參照共同供應契約聯合採購標準,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案應上網公開招標,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應迴避
參與相關採購程序。
9.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規定,經本部核定或令其停辦後
;或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令其
停止全部招生後,得以當年度本獎勵補助所核定經費支應教
職員離退、學生轉介或辦理校內應永久保存資料(學籍資料
、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本部指定之資料)保管與存放
相關前置作業等所需經費。
(二)本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不包括自籌款),應區分為資本門及
經常門,各占總預算百分之五十;其經費之使用,應依各校支
用計畫所編列者為準,並應符合本部所定資本門與經常門支用
比率及流用方式。如有特殊需求必須流用經常門及資本門比率
者,應提交專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八點計畫經費變更之規定,經專案
核定後列於支用計畫書中,始得執行。但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
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其流用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
限。經資門之劃分,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財物標準分
類」規定辦理。
(三)本獎勵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興建校舍工程建築及興建建築貸
款利息補助。但因重大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修繕之
校舍工程、運動場地與校園安全設施設備等工程項目(不含宿
舍整修及附屬機構),得優先支用本項經費,於支用計畫中敘
明理由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資本門經費百分之五十內勻支。
(四)本獎勵補助經費資本門應優先支用於教學及研究設備(包括圖
書館自動化設備、圖書期刊、教學媒體等),學生事務及輔導
相關設備(以購置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應達百分之
二;配合環保教育需求,各校購置上開教學儀器設備後,應加
強辦理全面採用省水器材、實習實驗、校園安全設備、環保廢
棄物處理、無障礙空間設施及其他永續校園綠化等相關設施。
(五)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使用原則:
1.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教師薪資及師資結構為
主,應優先保留經常門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供作下列經費所
需,使用於教師薪資經費(彈性薪資除外)不得超過本小目
經費總和之百分之六十:
(1)新聘(三年以內)之專任教師薪資:補助對象不得為年滿
六十五歲以上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退休至私立學校服務
之教師,其薪資應由學校其他經費支付。
(2)提高現職專任教師待遇所需經費:包括比照一百十四年中
央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學術研究
加給標準所提高之現職專任教師薪資所需經費及彈性薪資
,補助對象不得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公立學校、政府機
關退休至私立學校服務之教師。
(3)推動實務教學(包括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研究(
獎勵教師與產業合作技術研發及從事應用實務研究)、研
習(包括學輔相關政策之研習、深耕服務及深度實務研習
)、進修(護理高階師資不足之學校,應優先選送教師進
修博士學位)及升等(包括教師資格送審及教師多元升等
機制)之用途。
(4)接受前述補助之教師實際授課時數不得為零,校長不得接
受各項補助;不符前述規定者,將予追繳相關獎勵補助款
。
2.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不得用於校內人員出席費、稿費、審
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
等相關酬勞。
3.授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之電子資料庫及軟體訂購費用,應
由經常門其他項下支應。
4.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經學校
相關會議審核通過後,依學校相關行政程序公告周知,且依
相關法令公開審議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
對象。
5.各校依其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得於本獎勵補助經費經
常門百分之五以內支用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
6.各校應於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提撥百分之二以上作為學生
事務及輔導相關工作,其中至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
團指導教師之鐘點費,其餘經常門經費支用比照教育部獎補
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
要點辦理。
7.各校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支用項目及基準應參考中央政府第
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之規定列支
,獎勵補助案件應依據事實建立審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果或
報告留校備供查考。
8.各校提撥本獎勵補助經費之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作為學生事
務及輔導相關工作,應由學務處統籌規劃辦理。
9.已申請兼任師資待遇成效獎勵經費並獲核定之學校,所獲核
定之經費得用於支付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
10.已申請提升學生留用合作機構成效獎勵經費並獲核定之學校
,所獲核定之經費僅限用於執行一百十二年度「產業實務人
才培育專班」之系所。
(六)增加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並依各項增加補
助成果報告格式辦理支用。
(七)本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方式:
1.本獎勵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計畫原始支
出憑證之保存、管理及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依本部所定
法規及各校之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2.各校應將本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
組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公開招標紀錄及簽到單)及修正支用
計畫書(包括經費表)彙整書面報告一份,送交內部專兼任
稽核人員進行專案查核並出具稽核報告。
3.各校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最近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
核報告(包括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
附註)、本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補助調薪增加差額成果
報告、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公開招
標紀錄及簽到單)、稽核報告(包括期中稽核紀錄)及修正
支用計畫書(包括經費表)等資料上傳至各校網站後備文報
部(附執行清冊用印封面、補助調薪增加差額成果報告用印
封面,毋須再將其他紙本資料報部),並繳回當年度結餘款
,俾便考核運用成效。同份資料應公告於各校網站,未公告
上網之學校,減計獎勵補助經費。
4.申請改善節能措施成效,應於經費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將
成果報告併同相關資料、憑證另案備文報部。同份資料應公
告於各校網站,未公告上網之學校,減計獎勵補助經費。
(八)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
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
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其所稱執
行完竣,指已完成核銷並付款。
(九)獎勵、補助經費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關係或契
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者
(已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驗收完成並做應付傳票),應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
(十)獎勵補助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有填報不實者,本部應予以追
繳,並於次年作為經費減計參據,前點第一款第八目辦理;有
造假不實者,除依法究辦外,全額扣除該年度獎勵補助款。經
費之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本部應予以追繳。
(十一)本獎勵補助經費比率之計算,不包括自籌款金額;各校自籌
款之支用得依校內自訂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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