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
    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
  (二)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及學生就業機會。
  (三)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儲值就業人才。

二、實施期程:
    各計畫辦理期間每年自六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四、參加校外實習課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大學部及專科部(五年
    制、二年制)之日間部(不包括延修(畢))學生。

五、本要點所稱校外實習課程,指技專校院開設下列任一型態之必修或選
    修課程:
  (一)暑期課程:
        於暑期開設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
        習八週,並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包括各校訂定定期返
        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學期課程:
        開設九學分以上,至少為期四。五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
        習課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
        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年課程:
        開設十八學分以上,至少為期九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
        課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
        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四)醫護科系課程:
        在學期間,四技、五專學制學生須修滿二十學分以上,二技、二
        專學制學生須修滿九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數得累計
        並依各醫護科系學校實習學分之規定辦理。
  (五)海外實習課程:
        1.以於學期、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
        2.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
          型商船,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
          包括分公司)為優先。
        3.參與學生應通過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就讀系科相關。

六、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申請學校應擬具年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並安排學生至職場
        實習。
  (二)補助名額:
        以該校前一學年度符合第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以全國
        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
        )百分之十為原則。
  (三)補助條件:
        1.當年度修讀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人數,達該校前一學年度符合第
          四點參加對象之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申請補助
          。
        2.修讀暑期課程學生人數以當年度總實習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為
          上限。
        3.各校應訂定相關實習作業要點及成立實習委員會。
  (四)補助標準:
        1.國內課程:
         (1)暑期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補助學校經費。
         (2)學期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編列補助學校經費
            。
         (3)學年課程:以每位學生新臺幣二萬元編列補助學校經費。
         (4)補助項目:包括輔導教師之交通費、學生之意外險、業界師
            資輔導費與其教材製作費、公司耗材費與相關實習業務費及
            醫護相關科系學生之實習費。
        2.海外課程:
         (1)每位學生以新臺幣三萬元編列補助學校經費,每校以補助名
            額百分之十為申請上限,並覈實報支。
         (2)補助項目:包括輔導教師機票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習相關業
            務費。
〔立法理由〕

七、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作業時程:
        1.公告補助要點: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2.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3.各校研提年度計畫書: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4.審查各校計畫書: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5.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作業:學校應依各校發展特色、系(科)所專業研提計畫,
        依本部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1)依據與目標。
         (2)學校目前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現況:
            A.辦理校外實習之系科名稱、學生數及占所有系科比率。
            B.校外實習課程為必修或選修。
            C.各系科校外實習時間(如五週至八週、九週至十二週、整
              學期或一學年等)。
            D.參與校外實習學生薪資支付情形。
         (3)課程規劃:依暑期、學期、學年及海外等四種課程型態分述
            ,每種課程應包括課程目標、課程大綱及學習成效評量,實
            習機構需參與課程規劃。
         (4)實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5)實習媒合機制(例如實習機構與實習生甄選面試等)
         (6)實習機構培訓及輔導機制:實習機構應提供專業指導、訓練
            、生活及工作輔導,並對實習生進行定期考核。
         (7)學校定期輔導機制:實習輔導教師應定期到實習機構輔導學
            生,並繳交報告至各系科,報告形式依本部規定辦理(如附
            件一)。
         (8)學校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包括成效檢核指標
            )。
         (9)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10)實習相關作業要點。
        (11)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契約: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並
            應包括下列事項:
            A.實習環境及內容。
            B.輔導機制:包括本職學能輔導與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C.實習員成效考核制度。
            D.爭議處理:建置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E.其他相關事項,得由各校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F.契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要點規
              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4.經費需求。
        5.效益評估:應包括開設系科、課程名稱、修課人數、課程學習
          成效、實習機構對於實習生實習表現評量報告,及促進學生就
          業機會等。
        6.附錄:
         (1)實習機構評估書表(學校自存)。
         (2)學校與實習機構契約書(學校自存)。
         (3)實習機構名冊(併計畫書報本部)。
         (4)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併計畫書報本部)。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於計畫核定,學校提出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
          期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
          第二期經費。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依規定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並不得
        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
        齊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
  (四)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
        或抽查本案執行狀況。
  (二)學校應於每季定期填報本案執行進度及成效考核表,並辦理期中
        簡報。
  (三)學校應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說明本案
        整體實施績效,並接受審核。
  (四)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納入本
        部相關補助經費核配參據;國立學校納入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
        配之參據;私立學校納入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五)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競賽及發表
        會等,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六)執行校外實習課程績效良好之企業及學校,本部將辦理公開表揚
        ,優良企業並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補助之相關計畫。

十、方案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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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要點(草案)  │
                    │  (每年 1月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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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本案說明會    │
                    │  (每年 2月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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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提年度計畫書    │
                    │  (每年 3月底)    │
                    └──────────┘
                              ↓
                    ┌──────────┐
                    │    審查計畫書      │
                    │  (每年 4月底)    │
                    └──────────┘
                              ↓通過
                    ┌──────────┐
                    │    核定計畫        │
                    │  (每年 5月底)    │
                    └──────────┘
                              ↓
                    ┌──────────┐
                    │  修正計畫書及核撥  │
                    │     第 1期款項     │
                    │      每年 6月      │
                    └──────────┘
                              ↓
                    ┌──────────┐
                    │  計畫執行          │
                    │  每年 6月 1日      │
                    └──────────┘
                              ↓
                    ┌──────────┐
                    │  撥付第 2期款項    │
                    │ (執行率達70%)   │
                    └──────────┘
                              ↓
                    ┌──────────┐
                    │  年度執行期程結束  │
                    │  (次年 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