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海事教育,並鼓勵海事校院學
生依「船員法」第九條規定由交通部會商本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頒定
的「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上船實習,俾符合 STCW 九五國際
公約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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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辦理航海、輪機及漁業海上實習之各公私立海事技專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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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實習項目:
(一)上船實習講習
(二)集體上船實習
(三)分發上船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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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
(一)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所辦理之活動。
(二)九十三年度之專案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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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項目及標準:(均以新台幣計)
(一)保險費:保額貳佰萬元,每人每日85元
(二)上船實習講習
出席費: 1,000元/人次
演講費: 2,000元/小時
住宿費: 400元/人夜(學生)
伙食費: 450元/人天(學生)
船票費:台華輪(高雄-馬公-高雄): 950元/人
交通費、工作費、獎品費及其他符合會計補助項目者。
(三〉集體上船實習
伙食費: 350元/人天,住宿費: 400元/人夜(學生)
國內線船票費:台華輪(高雄-馬公-高雄) 950元/人(臥艙
1134元/人);台馬輪(基隆-馬祖-基隆) l,100元/人
國際線船票費:日籍客貨輪(高雄-基隆-琉球-基隆-高雄)
6.800 元/人(含伙食費與保險費)
漁業實習:伙食費: 350元/人天,油料費90萬元,維護費 100
萬元
(四)分發上船實習
伙食費:300 元/人天
實習船員手冊:本國輪 500元/人,外籍輪 6,200元/人,上
下船簽證費:500 元/人
(五)經費不得支給項目;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辦理
。(詳見教育部網頁:http://www.edu.tw,請依序點選法令規
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本部經費核撥結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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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實習或講習名稱
(二)目的
(三)地點與船舶
(四)參加對象
(五)實習或講習時間與內容
(六)預計參加人數
(七)預期效益
(八)經費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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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以辦理實習或講習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
查重點。
(二)依計畫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邀請專家
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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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領與核銷:
(一)獲致補助之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內
容要項包括:實習或講習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情形、出
列席人員名單、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須顯示舉辦日期
)等。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詳見網頁:http://www.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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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效考核. :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
予補助。
(二)計畫於奉核定後,除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任意變更。如未經本
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停止本案補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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