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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全時教育實習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 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 之經費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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