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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