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88
人,瀏覽人次:
82451089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持國外學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及收費標準)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