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應
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者,始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符合應修
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僅中華民國國民得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
    職前  教育課程,不包括非本國籍人士,係因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
    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並未開放
    外國人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報考教師資格考試,如本項未限於中
    華民國國民,將導致外國人縱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亦無法報
    考教師資格考試,爰明定僅中華民國國民得持國外學歷申請認定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第二項參考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
    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以申請人在國外修習大學課程至取得學位,係
    依當地國政府之相關規定,與我國制度不盡相同,為證實申請人所持
    之國外學歷為真,且在國外修習期間確實依當地國規定之時間修習,
    爰申請人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送學校審查,學校則從申請人之國外學歷是否為參考名冊之學校、修
    業期限是否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並對遠距教學修習方式、辦理國
    外學歷查證之方式及項目、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之情形、對申請人提供
    之各項證件有不實、剽竊或違法情事之處理方式等,依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普通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合稱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將第一項及
    第三項所定「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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