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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十分之一,專 門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順序,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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