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兒
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
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立法理由〕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教保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
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
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就幼教專班已無開班年限之限制,故刪除
開設幼教專班年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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