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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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