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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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
          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
          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事宜。
    (九)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等四組,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前點所列事項:
    (一)政策規劃組: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研擬本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6.彙整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2.推動及補助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輔導各級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5.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6.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7.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8.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9.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10.調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向本部申請調查,涉及本法第
            二章及第三章之案件。
         11.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1.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2.協助規劃全國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申請案。
          4.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
          5.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6.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校園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7.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及總編輯之推選事宜。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1.研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
          2.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
            舉或申復。
          4.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
            及宣導工作。
          7.調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向本部申請調查,涉及本法第
            四章之案件。
          8.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
    部長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

五、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
    時,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
    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
    改善者,予以解聘。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辦理有關業務。
    第三點各款所定各組應辦理事項,由本部及部屬機關各業務相關人員
    執行。
    本會及各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八、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置
    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委員會議前,應先行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進行相關工作之整合。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之委員,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十一、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二、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