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進修學士班審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學規劃辦理進修學士班,並作為審核各校相關作業
    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貳、設立或變更:
  一、為因應大學教育多元發展,使大學校院充分利用現有教學資源於夜
      間時段或週六、週日上課,以提供更多人士進修大學課程機會,各
      校得辦理進修學士班。
  二、各校申請設立、停辦或變更進修學士班,應另依增設調整系所班組
      總量發展審核程序辦理。

參、招生:
  一、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擬定公開招生辦
      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
      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三、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
      理招生事宜。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
      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
      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四、報考資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報
          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
    (二)男性是否應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由各校自定;
          未依規定服兵役者,得依法辦理緩徵。
  五、招生名額:
      各學士班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內,每班
      學生數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名為原則,並依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
      量發展審核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
  六、考試方式:
      各學士班得採筆試、申請入學或甄審等方式入學,由各校自定,明
      定於招生辦法,並應併同考試科目及各項分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
      簡章。
    (一)筆試入學:
          得由各校自辦筆試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考試(採納)科目不得少於三科,以提高入學篩選之鑑別度
          ,及避免同分數者過多之現象。
    (二)申請入學:
          各校申請入學考試項目,除須採計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
          測驗成績外,可由筆試、口試、術科、實作及書面審查等選擇
          一項或多項辦理,其考試階段應試項目及所占總成績比率由各
          學士班自定。
    (三)甄審入學:
          各校除自辦筆試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外
          ,得兼採口試、術科、實作及書面審查等方式,筆試考試(採
          納)科目不得少於二科。
  七、前款各類考試如採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
      字紀錄,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八、錄取原則:
    (一)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如皆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二)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
          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三)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
          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
          方式。
  九、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十、各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十一、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招生紛爭處理程序:
        各校招生辦法應增列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方式,明定考生如對招
        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
        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
        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十三、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應審慎
        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
        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肆、課程設計:
    利用夜間或週六、週日上課,課程內容應兼顧理論與實務。

伍、修業年限:
    四至五年,至多可延長二年,由各校訂定於學則中;凡修滿應修學分
    ,並符合畢業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字樣由
    各校自行規定辦理。

陸、收費標準:
    依學生每學期實際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學雜費。

柒、師範及技職校院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