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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證明書(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編制內專任教師、
    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

三、獎勵基準: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且於
    申請時仍在職。

四、獎勵方式: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嘉獎一次;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中級認證合格,嘉獎二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高級以上認證合
    格,記功一次。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之獎勵,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程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應檢附族語能力證明書影本,於
    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寄發後六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

六、本要點生效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於本要點生效後向服務學校或幼
    兒園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