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
  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
  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
          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
          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
          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
          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
          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
          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
          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
          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
          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
          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
          校各一所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
          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
          登記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
          提出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