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
  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
  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
  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
  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
  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
  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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