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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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一、(三)有關課程評
    鑑,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機制辦理參考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學校課程評鑑內容如下:
  (一)課程規劃:學校就課程計畫規劃之項目,進行規劃、實施及回饋
        之歷程與成果。
  (二)教學實施:有關教學準備與支援、教學模式與策略。
  (三)學生學習:有關學生學習過程、成效及多元表現成果。

三、學校辦理課程評鑑,應每學年定期蒐集、運用或分析前點課程評鑑內
    容之相關資料,以利進行課程自我評鑑。
    學校應定期擷取本部建置之各類課程、教學與學生學習成就等相關資
    料庫統計分析資料,以掌握學校課程實施之具體成效。

四、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負責課程評鑑相關工作,並應參考本要點之規定
    ,訂定學校課程評鑑計畫,以結合相關專業人員規劃及實施學校課程
    自我評鑑。
    前項學校課程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第二點課程評鑑內容之實施。
  (二)實施學校課程評鑑之人員、分工及時程。
  (三)課程評鑑結果之運用。
    第一項專業人員,為校內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師,並得邀請
    具教育課程評鑑專業之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協助實施。

五、學校應將前一學年度課程自我評鑑結果及當學年度課程評鑑計畫,納
    入當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

六、學校應依課程自我評鑑過程及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一)修正學校課程計畫。
  (二)改善學校課程實施條件及整體教學環境。
  (三)安排增廣、補強教學或學生學習輔導。
  (四)激勵教師進行課程及教學創新。
  (五)調整教材教法、回饋教師專業成長規劃。
  (六)增進教師對課程品質之重視。
  (七)提升家長及學生對課程發展之參與及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