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高中試辦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綜合高中試辦計畫及綜合高中試辦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學校試辦綜合高中實驗課程有關學生成績考查事項,依本要
    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原則,分為操行成
    績、學業成績兩項分別辦理。

四、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但特殊身
    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及學期平均成績,如有小數,均四捨五入。

五、成績考查得採下列標準轉換為等第記分法: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00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學生在其他單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成績應予採計。
    在其他單位修課其間,操行成績由該單位考核,併入原校核計。

  貳、操行成績之考查
七、操行成績之考查,包括德育及群育,以八十分為基本分,以一百分為
    滿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並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八、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如下: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5.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留校察看。
        5.退學。
        6.其他適當措施。

九、操行成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出缺席考查結果而予以加減分。
  (二)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分。
        1.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依日常表現考量,由導師及有關教師等參酌學生日常表現而予以
        加減分,但上下以七分為限。
  (四)依活動科目及團體活動考查,由導師及有關教師等依各種活動表
        現而予加減分,但上下以七分為限。

十、學校應就前二點考查事項訂定下列考查或實施要點(含標準、表冊)
    ,提訓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
  (二)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三)輔導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四)其他。
    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等各款考查結果,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
    監護人,並記錄於相關表冊內。

十一、延修生操行成績之考查,由學校依延修生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
      之規定自訂之。

十二、學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經訓育委員會為輔導轉學或退學與否之決
      議,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三、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其操行成績暫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
      。
      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處理,
      但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予退學。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訓育委員會審議為撤銷
      、延長或退學處分之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四、學期操行成績考查之結果應包括成績之評定及德行表現之文字評述
      ,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定並送交訓導處。

十五、寒暑假重(補)修期間,得考查操行成績。如有跨越兩學期者,其
      操行成績併入後一學期登錄、核計之。

  參、學業成績之考查
十六、學業成績係指依試辦綜合高中實驗課程實施要點辦理之部訂、校訂
      科目和軍訓護理成績。

十七、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
      為一學分。

十八、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和定期考查,其方式、次數、計分標準等
      由學校自訂之。

十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
      性質採擇適當方法,其方法由學校自訂之。

二十、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可參加補考,其條件、次數由各校自行決定。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原學
          期成績擇優登錄。

二十一、學期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之科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必修科目以重修為原則。
      (二)選修科目得重修或改修其他科目。
      (三)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

二十二、學生缺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參加期末之定期考查及補考:
      (一)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各科期
            末之定期考查。
      (二)某一科目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時,
            不得參加該科目之期末考查。
        學生因公、病、嚴重意外事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而請假缺課
        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十三、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
        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請假規定
        及補考成績計算方式由各校自訂之。

二十四、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含重補修及不及格科目)
        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所修習之總學分
        數除之。
        各學期(含重補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學業
        成績。

二十五、體育及軍訓護理成績得單獨列計,不列入學業成績總平均。

二十六、對於身心障礙而不適隨班上體育課之學生,學校應依規定編組體
        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體育成績之考查標準,
        由各校另訂之。

  肆、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二十七、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足應修
        之科目與學分,且達到下列各款標準者,得准予提前畢業:
      (一)學業總成績在同一年級居全年級成績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三)有發展潛能者。

二十八、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測驗
        ,經鑑定合格,得免修該學科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予學分,其
        學科成績則以鑑定測驗之分數登錄之。

二十九、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或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訓
        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
        ,得由學校酌予抵免採計相關科目學分。

三十、學校對於成績優異或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依現行有關
      規定甄選、輔導推薦大學校院或專科學校選修課程或依規定推薦參
      加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其甄選標準及方式由學校自訂之。

三十一、學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提前畢業、學科免修及提前赴大學校院
        、專科學校修讀學分之審查、甄選、鑑定等有關事宜。

  伍、轉學生成績處理
三十二、轉學生在原校之各項成績,應予採計或抵免,成績採計依其原實
        得分數登錄。

三十三、科目學分之採計及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可予採計。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可予採計或抵免。
      (三)必修科目及職業學程核心科目,採計或抵免後不足之該科目
            學分,應補(選)修該科目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
            近之科目學分補足。
      (四)轉學生在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非所轉入學校之必修
            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
      (五)轉學生在轉入後,其未修之必修科目,應在修業年限內補修
            完畢。

三十四、轉學生有關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應於轉學註冊時一併申請
        處理。

三十五、重考入學新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

  陸、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六、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校自訂。

三十七、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含重補修)學分數達當學年總學分數二
            分之一以上。
      (二)不及格科目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三十八、重讀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應予免修。

三十九、學生成績考查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重複授予學分:
      (一)修業期限日間部滿六年、夜間部滿七年仍修足規定之科目及
            學分者。
      (二)經訓育委員會審議並經校長核定應予退學者。
      (三)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予退學者。

四十、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四十一、學生具有下列畢業標準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者。
      (二)操行成績達到標準者。
      (三)軍訓護理成績及格者。
      (四)修足部訂必修、校訂必修科目,其及格學分數百分之九十(
            含)以上。
      (五)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達規定最低標準者(至少一六0學分)
            。
        不符前項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習校訂職業學程科目(含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其及格科
        目達四十分學分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職業學程專長。

四十二、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覆查,其程序由學校自訂之。

四十三、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
        應包括各項成績,並將學生獎懲、出缺席紀錄詳細記載。

四十四、操行成績與學業成績之考查,由學校按實際需要,訂定各項表格
        使用。

  柒、附則
四十五、學生對成績考查或獎懲處分,認為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以
        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評議。

四十六、學校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訂定成績考查等補充規定,經學校有
        關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