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中小學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助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包括:
    1.在我政府認可之國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
    2.在我政府認可之國外大學獲得碩士學位並在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
      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3.在國內獲得博士學位並在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
      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公營事業單位及民營高科技事業單
    位等人員在職出國進修或工作,其子女就學不適用本要點。
四、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隨父母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並在就學
    年齡者,應於子女返國一年內,申請輔導就讀其父母服務單位或戶籍
    所在地區中小學,其申請輔導就讀私立中小學者,應先取得各該私立
    中小學校同意入學證明再行申請,並得視實際招生狀況輔導就讀幼稚
    園。
五、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申請輔導就學,如其在海外出生連續居
    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居留權者,得向僑務
    委員會申請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實施辦法」辦理。
六、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就學者,應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檢具最近國外連
    續二年學歷證件、回國日期證明文件(護照及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
    相片二張暨家長學歷證明文件、回國初次聘函並填妥輔導就學申請表
    二份,向左列機關提出申請:
    1.國立學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育部。
    2.國民中小學為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國外學歷、考績並參酌其志願及其分發入
    學之規定輔導銜接入學。
七、申請輔導就學應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由申請人之服務單位審查符合
    規定加註意見後,檢同申請入學相關證件報由主管機關函送前條所列
    受理之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就學者以一次為限。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自八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