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高級中學法第三條
貳、目標
一、紓解國民中學學生升學壓力,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使學生適性發
    展,以培養五育並重的國民。
二、輔導高級中學進行入學制度之改革,以建立符合時代及學校需要的多
    元入學方式。
三、鼓勵高級中學發展特色,吸引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學,以
    發展高水準高級中學。
四、結合社區資源及特色,提升多元入學測驗試題品質,以發展學生及家
    長社區意識。
參、配合措施
┌─────────┬─────────────┐
│教      育      部│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
│(一)建立各地區高│(一)規劃成立高級中學多元│
│      級中學教育發│      入學推動小組或相關委│
│      展目標。    │      員會。              │
│(二)建立國民中學│(二)督導各招生區公布基本│
│      學生基本學力│      學力測驗分發入學成績│
│      指標。      │      參酌或採計方式。    │
│(三)修訂高級中學│(三)增改設立高級中學,以│
│      學生成績考查│      均衡區域高級中學教育│
│      辦法。      │      發展。              │
│(四)規劃高級中學│(四)規劃設立完全中學及綜│
│      多元入學方案│      合高級中學,以提高各│
│      ,蒐集並分析│      地區國民中學畢業生就│
│      相關資料。  │      讀高級中學之機會。  │
│(五)訂定高級中學│(五)調整高中職學生適當比│
│      多元入學方案│      例,逐年增加高級中學│
│      相關法令。  │      學生數。            │
│(六)宣導高級中學│(六)八十七學年度起,取消│
│      多元入學方案│      公布各聯招區各校最低│
│      事宜,以溝通│      錄取分數。          │
│      各界觀念。  │(七)九十學年度起停止辦理│
│(七)補助各級教育│      高級中學聯合招生考試│
│      行政機關推動│      。                  │
│      多元入學方案│(八)輔導所屬高級中學配合│
│      相關經費。  │      實施高級中學多元入學│
│(八)辦理公聽會或│      方案之籌備。        │
│      說明會,宣導│(九)辦理各項多元入學方案│
│      多元入學方案│      說明會,並加強與招生│
│      。          │      區內國民中學及各界人│
│(九)委託辦理專案│      士溝通。            │
│      研究,針對各│(十)輔導國民中學教學內容│
│      項實施策略進│      及方法,以生活教育、│
│      行研議。    │      人格教育及繼續學習能│
│(十)輔導成立「國│      力之培養為重點。    │
│      民中學學生基│(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
│      本學力測驗」│                          │
│      研發單位。  │                          │
│(十一)評鑑並輔導│                          │
│      各地區辦理高│                          │
│      級中學多元入│                          │
│      學方案。    │                          │
│(十二)其他相關事│                          │
│      項。        │                          │
└─────────┴─────────────┘
肆、入學方式
一、登記分發入學
(一)分發區域
    1.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登記分發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做適切調整,並提前公告。
    3.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如
      參加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發;惟以
      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的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公立高級中學應聯合辦理登記分發,私立高級中學得申請參
      加。
(三)實施範圍
    1.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2.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
      學力測驗分數者。
(四)組織分工
      各地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分
      發入學等相關事宜。
(五)實施方式
    1.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2.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各高級中學提供分
      發之名額應高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
(六)實施時間
    1.自九十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校之學生開始實施。
    2.每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
二、甄選入學
(一)甄選區域
    1.甄選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招
      生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參加。
(三)實施對象
    1.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2.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
      學辦法」之規定者。
    3.數理、音樂、美術、舞蹈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限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
(四)組織分工
    1.各地區高級中學得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甄選招生等事宜
      。
    2.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並將招生名
      額、甄選條件、標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
      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3.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定條件,主動向所就讀國民中學提出
      申請,由國民中學彙整後完成報名。
(五)實施方式
    1.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參考依據,不採計在
      校一般學科成績。
    2.各高級中學得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特殊事蹟......
      等。
    3.各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小論文......等,不得
      再加考任何學科測驗。
    4.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不
      可跨區報名。
    5.數理、音樂、舞蹈、美術等優賦優異學生聯合甄試,九十年仍繼續
      辦理。
(六)實施時間
    1.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上旬。
    2.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三、申請入學
(一)申請區域
    1.申請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招
      生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三)實施對象
    1.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2.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
      學辦法」之規定者。
(四)組織分工
    1.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2.各高級中學應將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五)實施方式
    1.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的高級中學
      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參考「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在校成績(限直升入學
      及自學方案)及參採特殊才能、優良品德、綜合表現等方面之具體
      表現。
    3.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4.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不
      可跨區申請。
(六)實施時間
    1.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下旬。
    2.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七)其他事項:
    1.參加臺北市辦理之「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之學生,其分發方式,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訂定之。
    2.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參加對象。
伍、國民中學學生是否擇一參加各高級中學辦理之「甄選入學」與「申請
    入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同一招生區之高級中學,
    分屬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之。
陸、私立高級中學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考區聯合辦理;惟
    其辦理之基本原則,應比照其他公立高級中學。
柒、教育部為辦理「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規劃研究、建立題庫並推動施測事宜
    ,並將全國分為十八個試務區,十七個登記分發區。
捌、各高級中學之招生,除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得依學校特色及校
    務發展,選擇「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之招生方式。
玖、經費
    各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入學得依需要收報名費,其額度應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拾、本方案奉核定後公布實施。
附: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樣本)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包含登記分發入學、申請入學、甄選入學
  等方式。
第三條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或各區聯合招生委員會,
  議定各該校招生計畫,明訂招生方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報請○○
  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各校招生委員會依學校特色議定各項招生方式、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
  發入學名額應高於當年度核定高一新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各校或各區招生委員會,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陳報招生計畫或簡章,經
  ○○核備後辦理。
第六條
  各高級中學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分發區域
      1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登記分發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做適切調整,並提前公告。
      3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
        參加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發;惟
        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的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公立高級中學應聯合辦理登記分發,私立高級中學得申請
        參加。
  (三)實施對象
      1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2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
        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四)組織分工
        各地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
        分發入學等相關事宜。
  (五)實施方式
      1.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2.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
        各高級中學提供分發之名額應高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六)實施時間
      1.自九十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校之學生開始實施。
      2.每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
第七條
  各高級中學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甄選區域
      1.甄選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
        招生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參加。
  (三)實施對象
      1.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2.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
        升學辦法」之規定者。
      3.數理、音樂、美術、舞蹈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限國民中學應屆
        畢業生。
  (四)組織分工
      1.各地區高級中學得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甄選招生等事
        宜。
      2.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並將招生
        名額、甄選條件、標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
        生簡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3.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定條件,主動向所就讀國民中學提
        出申請,由國民中學彙整後完成報名。
  (五)實施方式
      1.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參考依據,不採計
        在校一般學科成績。
      2.各高級中學得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特殊事蹟....
        ..等。
      3.各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小論文......等,不
        得再加考任何學科測驗。
      4.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不可跨區報名。
      5.數理、音樂、舞蹈、美術等優賦優異學生聯合甄試,九十年仍繼
        續辦理。
  (六)實施時間
      1.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上旬。
      2.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第八條
  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申請區域
      1.申請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
        招生區。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三)實施對象
      1.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2.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
        升學辦法」之規定者。
  (四)組織分工
      1.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2.各高級中學應將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五)實施方式
      1.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的高級中
        學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參考「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在校成績(限直升入
        學及自學方案)及參採特殊才能、優良品德、綜合表現等方面之
        具體表現。
      3.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4.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不可跨區申請。
(六)實施時間
    1.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下旬。
    2.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七)其他事項:
    1.參加臺北市辦理之「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之學生,其分發方式,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訂定之。
    2.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參加對象。
第九條
  國民中學學生是否擇一參加各高級中學辦理之「甄選入學」與「申請入
  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第十條
  高級中學辦理報名及入學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其招生不足之缺額,應納入登
  記分發入學方式招足,最後不足缺額得繼續辦理招生。
第十二條
  報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方式獲錄取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
  錄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入學作業得酌收報名費,報名費應報請○○核定
  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參與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並
  於年度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作業檢討。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