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學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經費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高級中學原住民族教育,達成下列目
    的,特訂定本原則:
  (一)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
        其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二)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
        化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三)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
        集整合。
  (四)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
        奠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學
    、各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中四至中六)。

四、補助基準:
  (一)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
        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其學生人數與補助費
        用原則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五萬元。
        學生人數未達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人數時,仍欲提供原住民學生
        課業輔導,亦得循本計畫申請相關經費之補助。
        各校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並提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四百元。
  (三)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
        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
        ,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四)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
          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
          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
          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函送
          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
          核發完竣。
  (二)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與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
          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
          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三)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
          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
          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
          核發完竣。
  (四)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
          (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
          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
          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
          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1)審查及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依據各校提報之基本
            資料表加以審查)及「計畫補助」(依據各校提報辦理原住
            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加以審查)等二項,各占年度預算
            百分之五十。
         (2)「基本補助」由本部逕依計分標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審核後評給分數。俟加總二項分數後,
            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
         (3)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五)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
        擇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
        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二)各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動,本部得視
        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指導及評鑑,並視
        成效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