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所屬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轉入學生名冊
    (四)學籍異動名冊(轉群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退學、緩
          徵等)
    (五)畢業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籍表冊等有關資料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查,
    並應永久保存備查,其餘資料保管五年後得自行銷毀。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生學籍表內。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應歸檔保管,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
    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及查明責任議處,並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影印
    補全查考。

三、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及格式,建立詳細學生學籍資料,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新生名冊、轉入學生名冊、學籍異動名冊及畢業生名冊等
          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冊陳報本部備查。
    (二)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部備查之文號,為學生學籍核准
          文號。

四、學生學籍事項之申請或查詢,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辦,該校停辦時,得
    向主管機關申辦。

  貳、新生
五、各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及超
    收學生,入學方式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違
    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一年級新生之入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畢業。
    (二)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
          補習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
          持有資格證明書。
    (三)修畢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三個
          學年課程,持有修業證明(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
          程者,得參照報考)
    (四)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
          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持有結業證明
          書。
    (五)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
          書。
    (六)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
          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通過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
          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七、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含進修學校)學歷之學生入學,各校應
    依相關文件驗證認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八、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本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覈及採
    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含進修學校)學歷者,各校得依轉學相
    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九、各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
    有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加蓋各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十、學生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已入學者
    各校應註銷其學籍。

十一、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
      予撤銷,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
      已畢業者,撤銷其畢業資格,另通知其繳銷畢業證書並予公告。

  參、轉學
十二、各校除一年級上學期外,其餘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
      相關事宜,得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無須事先
      報備。公告轉學招收人數,應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之缺額為
      限。轉學生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轉學,應經轉學考試合格,始得入學
            。
      (二)一年級及二年級上學期轉學者,不受原就讀群科之限制;二
            年級下學期轉學者,以同群為限;三年級轉學者,以同科為
            限。
      (三)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
            群科,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修畢一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一年級下學期就讀;修
              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
            2.一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一年級下學期
              就讀。
            3.修畢二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就讀;修
              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
            4.二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二年下學期就
              讀。
            5.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就讀。
      (四)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
            下列規定辦理:
            1.修滿一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不
              及格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不
              及格者,得轉入二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3.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就讀。
            4.修滿四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留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或下
              學期就讀。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下列
            規定辦理:
            1.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上學期肄業學生得轉入高級中
              等進修學校相當年級就讀,不受群科限制。但轉入二年級
              下學期者,應以性質相近群科為限。
            2.修畢五專二年級之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三年級
              同科就讀。
            3.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
              校普通科;其二年級學生轉入普通科必須降轉。
      (六)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得轉入高級
            中等進修學校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七)學生於註冊前申請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
            學證明書後,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其原肄業年級科別尚
            有缺額者,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八)轉學學生於原校之學業成績,由轉入學校訂定成績審查原則
            抵免之。

十三、學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轉學:
      (一)因學生、家長調職或家庭遷移而須轉學,且具有證明文件者
            。
      (二)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轉學者。
      (三)一年級重讀生,因故須轉學他校一年級上學期就讀者。
      在監獄辦理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年級(包括應屆畢業生)上學期
      中途轉學者,應於轉學證明書中填註,或將轉學前成績資料繳送轉
      入學校一併核計;下學期中途轉學者,除應屆畢業生外,均與上學
      期同。
      申請轉學招收人數,應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之缺額為限。

  肆、轉群科
十四、各校辦理學生轉群科,應以轉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缺額為限
      。學生轉群科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校辦理學生轉群科,得於第一學年下學期及第二學年上學期開學
      前辦理。
      學生申請轉群科以一次為限,一、二年級重讀學生,得申請轉入不
      同群科。

  伍、借讀
十五、學生因環境適應不良、參加集訓、臨時遷居或調職需要,得向原肄
      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於一週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欲借讀
      之學校申請借讀。但以同群科且借讀一學期為限;其借讀超過一學
      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前項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

十六、各校依相關規定學生應辦理轉學,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學生應
      辦理轉學時,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輔導其至同群科且
      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十七、借讀學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陸、休學、復學、重讀、退學、轉學
十八、學生已成年者得由學生、未成年者須由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向學
      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學生休學每次申請以一年為期,累計得申請
      二次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
      (二)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得向原就讀學
            校申請修業證明書,辦理轉學。
      (三)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視同自動退學。

十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印本向各校申請保
      留學籍,並由各校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
      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退學。

二十、休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各校應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
      之年級群科就讀。但學生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群科變更或停辦者,得
      輔導學生至適當群科就讀或輔導轉學。

二十一、未通過資格考之復學生應至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二十二、學生因故申請退學者,得向各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十三、休學生有必要,得向各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
        復學後屆兵役年齡,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
        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

二十四、學生依相關規定應辦理休學或轉學者,各校應明定期限以書面通
        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辦理手續,逾期視同自動退學。

二十五、原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學生辦理休學,赴國
        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曾專案向原就讀學校報備者,各校得同意以其
        經採認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返回原學校復學或升級。

  柒、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二十六、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
        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立即更正,並將
        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於下學期開學後彙造學籍異動名冊
        函報本部備查。

二十七、在校學生及畢業生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明文件,向原校申請辦理,畢業生
        並應檢附畢業證書,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其相關佐證資料附案
        存校備查。

二十八、女性因婚姻關係而冠夫姓或從夫籍者,其學歷證件無須改註,仍
        具有同等效力。

  捌、緩徵
二十九、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兵
        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緩徵。

  玖、輔導管理
三十、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部依下列方式派員輔導,並視辦理績
      效分別予以獎勵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輔導:第一學期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
            月底前。
      (二)不定期輔導: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輔導。

  拾、附則
三十一、身心障礙學生除依本要點規定外,另依特殊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二、各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屬學校保管;已停辦之學校,本部
        得指定所屬其他學校代管其學生學籍資料,並受理學生申請或查
        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三十三、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部依權責輔導及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