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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十五條,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原住民族藝能班,培育具有藝術才能
    之原住民學生傳承藝術及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藝能班(以下簡稱藝能班),指學校就師資、教
    學環境及原住民學生來源評估後,規劃開設之原住民族音樂、美術、
    舞蹈及其他藝術相關班別或學程。
    前項學程之設置,以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四、藝能班應自一年級開始設班,每班人數至少十二人,以招收原住民學
    生為主,並得兼收一般學生,其中一般學生名額,不得逾總錄取名額
    五分之一。
    前項班級人數,以學校提出申請設置時之班級人數為準。

五、學校申請設置藝能班,應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前,擬具藝能班設置計畫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及研提意見轉本署審查
    核定。

六、前點計畫內容,應包括設班目標、課程教學、師資、設備設施、學生
    來源、經費補助需求及預期效益。
    前項課程教學重點,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課程。
  (二)藝術基礎課程。
  (三)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課程。
  (四)藝術創作與鑑賞課程。
  (五)藝術展演課程。
    前項第五款課程,由學校邀請學者專家參照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
    教學重點規劃設計,並酌減部分課程節數。
    第一項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員額編制:每班得置專任教師三人,並得於學校現有員額內調整
        。
  (二)教師來源:學有專長之校內或校外教師、學者專家、耆老或其他
        相關人士。

七、第五點申請,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準用
    第五點程序通知學校。

八、學校應以免試或甄選方式,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參加藝能班;其招收
    順序,規定如下:
  (一)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
  (二)具有技藝技能優良之一般學生。
  (三)對原住民族藝術有興趣之學生。
    前項免試或甄選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為之
    。

九、學校應就藝能班學生予以下列之輔導:
  (一)適應不良者,輔導轉入適當班級。
  (二)畢業學生依大學或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法規所定招生方式,升讀大
        專校院。
  (三)依學生能力規劃其畢業進路,配合學生就業需要,規劃設計適性
        之藝能課程。

十、本署得視學校藝能班設置計畫需求,包括開辦費、設備費及其他相關
    經費,每年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由本署於年度預算內補助
    。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授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作
      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膳宿費、材料費
      、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設施、設備費及
      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項目及請撥、支用、核銷與結
      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
      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校每學年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各該主管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藝能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學校指導及
      評估實施成效,並視成效予以獎勵。

十四、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
      展。
      本署得視學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成效,作為下年度學校申請補助核准
      之依據。

十五、學校設科辦理藝能課程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